对生产、加工、安装的涉案设备鉴定【机械设备】

受理日期: 2015年08月20日 申请人内蒙古某市某区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某县某煤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华碧鉴定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涉案设备中的破碎机不具备可操作性,不符合相关国家安全质量要求;整套设备的生产性能与产能均未达到签定的合同第一项约定的质量要求,系设计制造方的原因造成;两台破碎机的生产磨损程度较轻,且该设备未经正常大量投产使用;电机不符合合同附表约定品牌,电机不符合合同附表约定品牌,输送带品牌是否符合合同附表约定不具备鉴定条件。


苏华碧司鉴【2015】物鉴字第****号
1、委托人:某中级人民法院
2、委托鉴定事项:对生产、加工、安装的涉案设备是否具可操作性,是否符合煤矿安全部门的安全要求;整套设备的生产性能与产能是否符合2015年06月11日签定的合同第一项约定的质量要求;鉴定被申请人提供的破碎机两台的生产磨损程度,继而鉴定整套设备是否已经正常大量投产使用;电机与输送带品牌是否与合同附表约定品牌相符进行物证鉴定
3、受理日期: 2015年08月20日
4、鉴定材料:
1、文件清单:
(1)《委托鉴定书》一份
(2)《陕西某煤机合同书》及其附表各一份
(3)《破碎机图纸》、《面煤皮带图纸》、《原煤皮带图纸》、《块煤皮带图纸》各一份
样品清单:
(1)现场勘验样品:涉案设备
(2)取回样品:输送机槽钢1块
5、鉴定地点: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所      
某市某区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生产区
6、 鉴定过程(略)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图1、现场取样典型照片
图2、取回样品典型照片
图3、检测数据典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