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党政学工 > 鉴定标准 >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发布日期:2018-06-30

前 言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是由系列规范构成,下面列出了这些规范的预计结构。
——第 1 部分:文书鉴定通用术语;
——第 2 部分:文书鉴定通用程序;
——第 3 部分:文件物证的勘验和提取要求;
——第 4 部分:文书鉴定样本的收集和制作要求。
本规范由司法部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规范由司法部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凌敬昆、钱煌贵、徐彻、卞新伟、孙维龙、奚建华、陈晓红。

第 1 部分 文书鉴定通用术语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常用的术语及其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文书鉴定中各项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简化字总表(1986年新版)》(1986-12-22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
《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95-12-2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
《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1988-03-25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发布)
GB/T16159-1996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GB/T13715-1992 信息处理用现代汉语分词规范
GB/T12200.1-90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1 部分:基本术语
GB/T12200.2-94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2 部分:汉语和汉字
GB5007.1 信息技术 汉语编码字符集(基本集)24点阵字型
GB5007.2 信息技术 汉语编码字符集(辅助集)24点阵字型
GB5199 信息技术 汉语编码字符集(基本集)16点阵字型
GB9851.1-9 印刷技术术语
GB/T17004 防伪技术术语

3术语和定义
3.1 GB/T 12200.1-90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1 部分:基本术语和 GB/T 12200.2-94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2 部分:汉语和汉字中确立的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1 语言: 为了传递信息而使用的一组字符、约定和规则。
3.1.2 语音: 人类发出的能表达一定意义的声音。
3.1.3 言语: 语言的运用及其结果,是语言的具体体现。
3.1.4 书面语:语言的书面变体。
3.1.5 口语: 语言的口头变体。
3.1.6 方言: 一般指语言的地方变体。有时也指语言的社会变体或个体变体。
3.1.7 汉语: 汉族的语言。中国境内主要的通用语言,也是国际通用语言之一。属汉藏语系。
3.1.8 现代汉语:现代汉民族语言。包括它的主要地域分支:北方话、吴语、湘语、赣语、粤语、客家语、闽语等。它的规范化语言是普通话。
3.1.9 中文:特指汉语。
3.1.10 文字: 人类记录和传达语言的书写符号系统。
3.1.11 文本:语言的符号串,文字信息处理的对象。
3.1.12 汉字: 记录汉语的书写符号系统。汉字也被其他一些国家或民族用作为书写符号。
3.1.13 古代汉字:秦以前的汉字,包括甲骨文、金文、篆书、六国文字等。
3.1.14 现代通用汉字:现代通行的记录现代汉语的书写符号系统。
3.1.15 简化字:采用同音代替、改换声旁、草书楷化、偏旁简化等方法制定的一些笔画较少的汉字。特指 1986 年重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共 2 235 字。
3.1.16 繁体字:被简化代替的笔画较多的汉字。
3.1.17 异体字:汉字通常写法之外的一种音同、义同,只是字形笔画或结构不同的字。
3.1.18 字体: 同一汉字由于各种原因(历史演变、书写、印刷等)而形成的各种不同体式。
3.1.19 正体: 同一个汉字的各种不同形体中规范的标准形体。
3.1.20 异体: 汉字正体之外的其它形体。
3.1.21 手写体:用于日常交际的人工书写的字体。一般使用各种笔作为书写工具。
3.1.22 楷书: 汉隶在草书的影响下形成的一种字体。形体方正、笔画平直。
3.1.23 行书: 同时具备有楷书和草书特点的一种中间字体。笔势简易而流畅。
3.1.24 草书: 一种书写便捷的汉字字体,笔画简约,多用连笔。
3.1.25 隶书: 由篆书简化演变而成的一种汉字字体。其笔画由圆转变成方折,具有波磔。
3.1.26 篆书: 秦和六国通行的笔画圆转的古代汉字,也是一种字体。
3.1.27 印刷体:用于印刷的字体。现代汉字的印刷体以 1988 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八十年代又产生了用于计算机显示和打印的国家标准印刷体。例:GB 5007.1 和 GB 5007.2,GB 5199。
3.1.28 宋体: 现代通行的汉字印刷体。由宋代刻版所用字体发展而来。
3.1.29 仿宋体:汉字主要印刷体之一。模仿宋体产生的字体。
3.1.30 楷体: 汉字主要印刷体之一。由手写的正规楷书发展而来。
3.1.31 黑体: 汉字主要印刷体之一。字体粗黑醒目。
3.1.32 字号: 印刷体依据字体大小所编的号。计算机用字也以字号为标准,但激光照排系统以“级”为标准。有些系统可以无级放大或缩小。
3.1.33 字形: 特指构成每个方块汉字的二维图形。构成汉字字形的要素是笔画、笔数及汉字部件的位置关系等。
3.1.34 汉字结构:部件构成汉字时的方式和规则。基本的汉字结构是独体(结构)和合体(结构),合体结构又分为左右结构、上下结构、包围结构等类。
3.1.35 正写法:文字符号形体的规范和使用规则,包括正写法和正词法。汉字正写法可依据《简化字总表》、修订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汉语正词法可参照《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和《信息处理用现代汉语分词规范》。
3.2 GB 9851.1-9 印刷技术术语中确立的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2.1 印刷: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技术。
3.2.2 印刷品:使用印刷技术生产的各种产品的总称。
3.2.3 印刷工艺:实现印刷的各种规范、程序和操作方法。
3.2.4 印刷机械:用于生产印刷品的机器、设备的总称,也称印刷工具或印刷设备。
3.2.5 印刷材料:印刷生产中使用的承印物与其他材料的总称。
3.2.6 印刷技术:通过制版、印刷、印后加工批量复制文字、图像的方法。
3.3 GB/T 17004 防伪技术术语中确立的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3.1 防伪: 防止以欺诈为目的,未经所有权人准许而进行仿制或复制的措施。
3.3.2 防伪技术:以防伪为目的而采取的,在一定范围内能准确鉴别真伪并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技术。例如:各种具有仿伪性能的防伪油墨、防伪印油、防伪纸张、印章防伪、防复印技术、电子创作防伪技术、结构防伪技术等。
3.3.3 防伪技术类别:按仿伪技术难易和复杂程度划分的类别。从一般的防伪技术、适当加密的防伪技术、采用多种学科的综合防伪技术、极难仿造的防伪技术共分为四个级别。
3.3.4 防伪技术力度:识别真伪、防止假冒伪造功能的持久性与可靠程度。可按防伪技术的防制难度、防伪技术的类别、检测手段的先进程度、保持防伪性能的低时间等指标来进行评价。各种评价的等级可分为 A、B、C、D 四个等级,A 为高级,D 为低级。
3.3.5 防伪油墨:具有防伪性能的油墨。它是经过专门研制的在油墨中加入一些特别的物质而具有防伪功能的一种特殊油墨,例如:光敏防伪油墨、热敏防伪油墨、压敏防伪油墨、磁性防伪油墨、光学可变防伪油墨、防涂改防伪油墨等。
3.3.6 防伪印油:具有防伪功能的印油。它是在印油或印泥中加入一种荧光物质,当用紫外线照射时,会呈现出鲜艳的彩色荧光,一般无色的印油呈有色荧光,有色印油则呈现出与外观可见颜色有差别(或颜色相近但强度增大)的荧光。
3.3.7 防伪纸张: 具有防伪性能的纸张。例如:印钞纸、水印纸、化学水印纸、超薄纸及纸浆中掺入特殊纤维的有色纤维纸和无色荧光纤维纸或加入具有防伪作用的小圆片、微粒、全息图及带有文字的半透明窄带等专用纸张等。
3.3.8 印章防伪:在制章时采用的防伪加密技术。现有的印章防伪技术主要是采用先进工艺代替手工刻制印章;采用防伪印油和印泥,或章体和印油相结合的新型印章;在印章印面加防伪暗记,如在印面图文的点、线条或边框上制作虚线点、线、间断等;在印章印面上加触发密码,经物理或化学方法才能显现的密码信息等。
3.3.9 防复印技术:防止用复印的方法来进行仿制和复制的技术。例如:加入水印、安全线、金、银或彩色颗粒等制成的防伪纸张;在文件表面加激光全息膜、光学变色膜、回反射膜等不可复印的膜层;或设计和应用光学干扰图形等。
3.3.10 电子创作防伪技术:应用电子创作系统来获得极其复杂、极高分别率的、人工不能制作的版线图案及微缩文字的技术。
3.3.11 结构防伪技术:在设计制造的产品上采用某种特殊的结构设计,从而使产品达到保真。含机械防伪技术、包装防伪技术等。
3.4 以下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4.1 物证: 指以物的外形特征、物质结构和成分特征以及物的反映形象特征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3.4.2 书证: 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或传递某种信息,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3.4.3 客体:鉴定中的客体是指能够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需要运用专门的科学技术方法进行鉴定的人、物、事或现象。文书鉴定中的客体通常为各类文件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及制作过程、真伪等事实或现象。
3.4.4 客体反映形象:指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的某一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痕迹,或通过一定技术形成的客体形象、事或现象的记录载体等。如文书鉴定中,人书写形成的笔迹,各类制作工具形成的印章印文、印刷图文等,通过一定技术制作的人像照片、图片等。
3.4.5 被鉴定客体:指需要进行鉴定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物、事或现象。文书鉴定中的被鉴定客体往往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类文件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等。
3.4.6 供鉴定客体:指鉴定过程中作为供比较对象的实体。
3.4.7 客体特性:指一个客体特有的区别于其它客体的性质。如笔迹鉴定中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等。
3.4.8 客体特征:指客体可供识别的特殊的征象,是构成客体特性的具体内容,任何客体的特性都是通过一定的特征表现出来的。如笔迹鉴定中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笔迹特征等。
3.4.9 检材:文书鉴定中特指需要进行鉴定的可疑文件。
3.4.10 样本:文书鉴定中特指供比较和对照分析的文件。
3.4.11 同一:指被鉴定客体的自身同一。
3.4.12 同一认定:指由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客体是否自身同一的问题作出的专业判断。
3.4.13 种类认定:又称种属鉴别。指由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对检材与样本的比较、分析,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客体是否同一种类的问题作出的专业判断。文书鉴定中的种类认定通常包括:人的种属特性的鉴别(如书写人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籍贯、民族等种类的分析和鉴别);制作工具的种类认定(如书写工具、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的种类认定);文件材料的种类认定(如纸张、墨水、油墨、墨粉、粘合剂的种类认定);文件制作方法的种类认定(如文件的性质、内容辩读及文件的制作过程、顺序、状态等的分析和鉴别)。
3.4.14 文书: 又称文件。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和使用的各种公文、合同、契约、书信、字据、证照等材料的总称。文书鉴定中,泛指一切以文字、语言、图形、符号为表现形式的记录和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和信息的各种材料。文件按照制作方式可分为书写文件、印刷文件和电子文件等;按照制作技术可分为普通文件和特种文件等;按照性质可分为真实文件、篡改文件、污损文件等;按照其状态可分为原件和复制件等。
3.4.15 书写文件:指各类手写文件的统称,也称手写文件。包括正常书写文件、伪装书写的文件、摹仿书写的文件和各类非正常条件下书写的条件变化文件等。
3.4.16 印刷文件:又称印刷品、机制文件。指采用各种印刷技术制作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印刷文件包括传统制版印刷文件、办公设备机制文件、特种印刷文件等。传统制版印刷文件包括:凸版印刷文件、凹版印刷文件、平版印刷文件、孔版印刷文件等;办公设备机制文件包括:打印文件、静电复印文件、传真文件等。印章印文也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印刷文件。
3.4.17 电子文件:指通过计算机键盘、扫描仪、电子笔或各种摄录设备等输入,经计算机软件(如文字、图表、图形、图像编辑和处理软件)的编辑、处理并储存于硬盘、移动盘、光盘等存储媒质上的文件。该类文件的载体不是传统的纸张,必须通过计算机或专用设备进行读取,也可通过计算机外围设备(如打印设备)制作成普通的机制文件。
3.4.18 特种文件:是指采用特殊的制作方法,通常会运用不同的防伪技术和印刷工艺制作的有特定用途的文件,如货币、护照、身份证、信用卡及其它法定的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有价票据等。
3.4.19 篡改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篡改文件是指利用真实文件采用作假的手段改变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内容形成的内容虚假的变造文件,故又称变造文件或局部变造文件。常见的作假手段有:添改、擦刮、拼凑、消退、掩盖、替换等。广义上篡改文件既包括采用作假的手段改动形成的变造文件,也包括因环境或其它意外因素导致受污染、损坏或发生其它变化的污损文件。
3.4.20 污损文件:指受污染、损坏或发生其它变化的文件,其与变造文件的区别在于文件的各种变化并非系故意采用作假的手段形成,通常是环境或意外所致,如污物污染、破碎、烧毁、浸损、粘贴、裱糊、模糊等。
3.4.21 原件:又称原始文件,指初始形成的文件或实物。
3.4.22 复制件:指采用各种复制技术制作的原件的复制品。根据制作的手段可分为:复写件、复印件、扫描件、照片、图片等。
3.4.23 母件:指用于制作复制件的,其以上各层次文件的总称。母件既可能是原件,亦可能其本身也是复制件。
3.4.24 文件物证:又称文书物证。指以书写、印刷或摄录等方法制成的文件为载体,以文字、语言、图形、符号为表现形式,记录和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物和文件内容及其真伪等信息的证物。文件物证既是一种物证,也是一种书证。
3.4.25 文书鉴定:又称文件检验、文件鉴定、可疑文件鉴定等。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根据鉴定人的经验,并结合测量、检测的结果, 通过综合分析对各类文件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性质、状态、形成过程等进行的专业判断。文书鉴定根据鉴定的对象和任务可分为: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文件鉴定、污损文件鉴定、文件材料鉴定、文件制作时间鉴定、特种文件鉴定等。
3.4.26 文件系统:系统是指事物的统一体或集合体,它是由事物的全部要素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互为逻辑的综合整体。文件系统是指具体案件中由文件物证自身的各要素构成的,并与案件事实的其它外部要素有关的,在时间和空间的分布上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互为逻辑的综合整体。
3.4.27 文件系统要素:要素是指事物必须具备的实质或本质、组成部分。文件系统要素既指具体案件中构成文件物证系统的所有部分,及文件系统的内部要素。构成文件系统的内部要素一般包括:文件的形式、内容、言语、笔迹、材料、工具、印迹、污损、防伪及其它痕迹等,同时这些内部要素又与案件实事有关的其它外部要素密切联系,如与案件有关的人、物、事、时间、地点、方法、物质条件等。
3.4.28 文件系统鉴定:指从具体案件出发,把文件物证作为与案件实事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通过对文件系统要素和与案件实事有关的其它要素的综合分析,采用各种检验手段,综合判断文件要素之间以及与案件系统其它相关要素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规律或相互关系,鉴别文件的真伪。
3.4.29 笔迹鉴定:又称笔迹检验。指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性在书写的字迹、符号、绘画中的反映,通过检材与样本笔迹的比较、鉴别,从而确定文件物证书写人的专门技术。
3.4.30 印章印文鉴定:简称印文鉴定。指根据印章在制作、使用、保存过程形成的印面材料和结构特性在印文中的具体反映,通过检材与样本印文的比较、鉴别,从而确定文件物证上印章印文真伪的专门技术。
3.4.31 印刷文件鉴定:又称机制文件鉴定。指根据印刷工艺和印刷设备的材料和结构特点及其变化规律在承印物(文件载体)上的具体反映,通过对根据印刷原理、方法制作的各类文件进行分析、比较和鉴别,确定文件物证的印刷工具、印刷方法、印刷过程及其真伪、来源、关系等的专门技术。
3.4.32 篡改文件鉴定:狭义上的篡改文件鉴定又称变造文件鉴定,指综合运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对文件物证是否存在变造事实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以及恢复或辨认被篡改的原有内容的一项专门技术。根据篡改手段的不同,篡改文件鉴定通常可分为:添改文件鉴定,擦刮文件鉴定、拼凑文件鉴定、消退文件鉴定、掩盖文件鉴定、换页文件鉴定、文件印压字迹鉴定等。广义上篡改文件鉴定既包括变造文件鉴定,也包括污损文件鉴定。
3.4.33 污损文件鉴定:指根据受污染、损坏或发生其它变化的文件物证的物质特性,采用理化检验方法对其进行恢复、整理、显现和鉴别的专门技术。常见的污损文件有:污染文件、破碎文件、烧毁文件、浸损文件、粘贴文件、裱糊文件、模糊文件等。
3.4.34 文件材料鉴定:指根据制作文件的物质材料特性,采用形态比对和理化检验方法对其理化特性、种类进行分析和鉴别的专门技术。文件材料鉴定包括:纸张鉴定、墨水鉴定、油墨鉴定、墨粉、粘合剂鉴定等。
3.4.35 文件制作时间鉴定:指根据文件物证系统要素的特性及其变化规律,对文件的制作过程、顺序和形成时间进行鉴别的专门技术。文件制作时间鉴定包括:印刷文件制作时间鉴定、印章印文盖印时间鉴定、印字先后顺序(又称朱墨时序)鉴定、书写时间鉴定、电子文件制作时间鉴定等。
3.4.36 特种文件鉴定:指根据特种文件的制作方式、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及采用的防伪技术等特性,必要时通过与真实文件(或标准样本)的比较检验,采用形态比对和理化检验方法或专门仪器检测方法等对其真伪进行鉴别的专门技术。
3.4.37 文件检验学:简称文检学。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技术方法,以与案件有关的文件物证为对象,研究文件的形成与变化,文件检验的理论和方法,以及利用文件进行犯罪的规律和特点的一门技术科学。

第 2 部分 文书鉴定通用程序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案件的受理程序。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案件的检验/鉴定程序。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送检材料的流转程序。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结果报告程序。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检验记录程序。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档案管理程序。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的出庭程序。
本部分适用于文书鉴定中的各项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鉴定程序通则》 2007 年 月 日司法部颁布,2007 年 10 日起施行
GB/T19627 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SF/Z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SF/ZJD0202001-2010 笔迹鉴定规范
SF/ZJD0201002-2010 印章印文鉴定规范
SF/ZJD0201003-2010 印刷文件鉴定规范
SF/ZJD0201004-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SF/ZJD0201005-2010 特种文件鉴定规范
SF/ZJD0201006-2010 朱墨时序鉴定规范
SF/ZJD0201007-2010 文件材料鉴定规范

3受理程序
3.1 案件的接待
3.1.1 接待人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安排。
3.1.2 接待人应当具有文书鉴定人资格。
3.1.3 接待人应当主动要求委托人提供介绍信、委托书等有关委托手续,并要求其出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律师证、护照等)。
3.1.4 对于疑难、重大案件,接待人应向专业技术负责人汇报,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参与接待,决定案件是否受理。
3.2 了解案情
3.2.1 了解案件情况的途径
a) 委托方对案件情况的介绍;
b) 有关人员的当面陈述;
c) 阅读有关的案件卷宗;
d) 实地勘验和调查;
e) 其它合法途径。
3.2.2 了解案件的内容
a) 案件发生的经过、性质、争议的焦点及其它相关情况;
b) 询问文件的制作、发现、提取、保存等详细过程;
c) 了解什么人、为什么要提出鉴定,对文件中怀疑的内容是否明确,以及怀疑对象和其它相关人员的个人情况、利害关系等;
d) 注意发现和了解是否有与文件内容相关的其它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存在;
e) 询问是否首次鉴定,如不是首次鉴定的,应了解历次鉴定的具体情况。
3.3 审查送检材料
3.3.1 查明检材的情况
审查送检的检材是否符合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第 3 部分文件物证勘验和提取的要求,并重点查明以下事项。
a) 检材的来源:检材是由谁提供的、如何提取和保存等有关情况;
b) 检材的数量:检材有多少册、份、张、页等具体数量;
c) 检材的状态:检材是否原件或复制件或复写件等,是否有破损、污染等现象。
3.3.2 查明样本的情况
审查提供的样本是否符合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第 4 部分 文书鉴定样本收集和制作要求,并重点查明以下事项。
a) 样本的性质:样本是否系自然样本或实验样本,案前或案后样本;
b) 样本的数量:样本有多少册、份、张、页等具体数量;
c) 样本的状态:样本是否为原件或复写件、复制件等,是否有破损、污染等现象;
d) 样本的可靠性:样本的来源、书写人是否确定等有关情况;
e) 初步审查样本的数量和质量是否满足鉴定要求;
f) 如需当场提取样本的,应遵循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第 4 部分 文书鉴定样本收集和制作要求;
g) 如需补充样本的,应将有关要求明确告知委托人,并协商补充样本的时限。
3.4 明确鉴定要求
3.4.1 明确委托方具体的鉴定要求,及通过鉴定需要证明的具体案件事实。
3.4.2 对于委托要求不明确或不准确的,接待人应提供技术咨询。
3.4.3 确认委托方提出的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文书鉴定的范围。
3.5 决定是否受理
3.5.1 初步评价实验室现有资源是否满足鉴定要求,决定是否受理。如有以下情况可以不予受理。
a) 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b) 样本不具备比对条件的;
c) 鉴定要求不明确的;
d) 委托方故意隐瞒有关重要案情的;
e) 在委托方要求的时效内不能完成鉴定的;
f) 实验室现有资源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
g) 《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受理的情况。
3.5.2 决定受理的
a) 应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委托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应当满足《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
b) 应向委托人说明合同中所需填写的内容,并明确告知各项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
c) 要求委托人如实、详细填写合同书中的相关内容,并认真审查委托人填写的各项内容。
3.5.3 决定不受理的,应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3.5.4 如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可先行接收,并应向委托人出具《材料收领单》。
a) 材料接受后,应在《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时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b) 决定不受理的,应将送检材料退回委托人,并向其说明原因;
c) 决定受理的,继续。
3.6 登记
3.6.1 案件接收后应当进行统一登记,并按照要求认真登录有关内容。
3.6.2 决定受理的,应对案件进行惟一的编号。
检验/鉴定程序
4.1 鉴定的启动
案件受理后,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鉴定程序、组成鉴定组,并指定第一鉴定人。
4.1.1 选择鉴定程序
a) 鉴定机构可根据机构资源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级别的鉴定程序;
b) 鉴定程序可分为普通程序、复杂程序和(或)会检程序,各级鉴定程序中鉴定组要求见4.2
c)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初次鉴定的一般案件进入普通程序;复核、重新鉴定,或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可直接进入复杂程序;已经多次鉴定并产生重大分歧意见的,或特别重大案件的鉴定可直接进入复杂程序或会检程序。
4.1.2 确定鉴定组和鉴定人
a) 文书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具备文书鉴定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文书鉴定鉴定人执业资格;
b) 文书鉴定须由 人以上(含人)鉴定人组成的鉴定组共同完成;
c) 根据鉴定程序确定鉴定组鉴定人,各级鉴定程序中鉴定组及鉴定人的要求见4.2
d) 鉴定组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第一鉴定人负责组织鉴定的实施,控制鉴定的时限,记录检验的全部过程。
4.2 鉴定程序和鉴定组的要求
4.2.1 普通程序中鉴定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
a) 鉴定人为 人;
b) 第一鉴定人应当具有文书鉴定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4.2.2 复杂程序中鉴定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 鉴定人为 人以上(含人);
b) 第一鉴定人应当具有文书鉴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c) 鉴定人中应当要有 名以上具有文书鉴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4.2.3 会检程序中鉴定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 鉴定人为 人以上(含人);
b) 第一鉴定人应当具有文书鉴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c) 鉴定人中应当要有 名以上具有文书鉴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4.3 独立鉴定和共同鉴定
4.3.1 鉴定组内各鉴定人首先应当分别进行独立检验,作出初步的检验/鉴定意见。
4.3.2 鉴定组内各鉴定人的鉴定时限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协调和控制,确保鉴定在委托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4.3.3 因各种原因导致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不能保证按时完成鉴定的,由第一鉴定人与委托方联系,商定延长鉴定时限及解决办法,并作好有关记录。
4.3.4 独立鉴定完成后,再由第一鉴定人组织鉴定组鉴定人共同讨论。
4.3.5 共同鉴定中出现意见分歧的,鉴定人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鉴定结论应遵循第 6 款结果报告程序。
4.3.6 鉴定组内送检材料的流转遵循第 5 款要求。
4.4 检验/鉴定原则和方法
4.4.1 检验/鉴定的原则。
a) 先宏观检验后微观检验;
b) 先无损检验后有损检验;
c) 进行有损检验前应当告知委托方可能造成的损坏后果,并征得委托人同意方可进行;
d) 进行有损检验前应先固定原貌(可采用拍照等复制方法),并进行预试验;
e) 进行有损检验时应尽量选用对检材破坏范围小、破坏程度低、用量少的方法。
4.4.2 检验/鉴定方法
鉴定人应遵循《鉴定程序通则》中鉴定方法的选择原则,根据鉴定要求确定检验/鉴定方案、选择检验/鉴定方法,并严格按照相应的鉴定规范或文件化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进行。
a) 笔迹鉴定应当遵循SF/Z JD0202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
b) 印章印文鉴定应当遵循SF/Z JD0201002-2010《印章印文鉴定规范》;
c) 印刷文件鉴定应当遵循SF/Z JD0201003-2010《印刷文件鉴定规范》;
d) 变造文件鉴定、污损文件鉴定、印压字迹的显现等应当遵循 SF/Z JD0201004-2010《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e) 特种文件鉴定的应当遵循 SF/Z JD0201005-2010《特种文件鉴定规范》;
f) 文件上各类印迹与文字交叉部位形成顺序鉴定的应当遵循 SF/Z JD0201006-2010《朱墨时序鉴定规范》;
g) 文件材料鉴定应当遵循SF/Z JD0201007-2010《文件材料鉴定规范》;
h) 检验/鉴定中使用文书鉴定专门仪器的,应当按照相应仪器的检验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进行;
i) 使用其它理化分析仪器,检验方法应当遵循相应仪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如 GB/T 19627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j) 选择的检验/鉴定方法系非标准方法的,应事先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验证和确认,并文件化。
送检材料的流转程序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