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注:1、计费单位“件”:指鉴定机构受理的案件;2、对个别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鉴定案件,委托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上海市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3、未列入《上海市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鉴定项目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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