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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轮胎爆炸致死 是谁之过错?

发布日期:2013-04-22

     【案情】

      死者陆某生前自2009年开始在上思县在妙镇某小区经营大力士轮胎销售,严某是江平镇某汽车轮胎胎面冷翻修厂的业主,经营接收轮胎翻修及翻新后送货上门的业务。2010年12月1日,陆某将自己所有的9条旧轮胎送往严某处让其加工翻新,2010年12月20日,严某将已翻新完毕的3条新轮胎送回陆某大力士轮胎店。2010年12月27日,陆某在其店内将严某翻新送回的1条新轮胎安装给顾客时,轮胎发生爆炸,陆某当场死亡。案发后,上思县工商局已将严某翻新送回的3条新轮胎查封。2011年8月,陆某家属将严某起诉至上思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陆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4281元。

      【判决】

      一审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形成的多数意见是第一种观点,并据此判决严某赔偿受害人陆某家属各项损失356213元。严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形成的多数意见是第二种观点,并根据公平原则二审判决酌定由严某对陆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分担80000元。

      【争议】

      本案*大的争议焦点:严某对陆某提供的旧轮胎进行翻新加工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以及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第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本案严某对陆某提供的旧轮胎进行翻新加工后形成一个新的产品并进行二次销售,因翻新轮胎存在缺陷,导致轮胎在安装过程中发生爆炸致陆某死亡,故本案案由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第二点观点认为,产品生产者责任是指为流通目的而加工、制作产品的人,在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本案严某的行为是对死者陆某提供的旧轮胎进行翻新,其提供的是服务而非产品,因此,严某不应承担产品生产者责任,本案案由定为生命权纠纷为宜。

   

信息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