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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一表通(2023.9*新版)

发布日期:2023-12-11

二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由于我国采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因此二审程序对民事案件公平、公正且终局性地解决有着决定性作用。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除民诉法外,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等也有涉及。为此,本文以2023年9月修改通过的民诉法“二审程序”一章为框架,梳理民事诉讼中涉及二审程序的其他关联规定,作要点解读,并附典型案例,供参考

   
23年9月修正
   
含原民诉法
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条【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读: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应由其自行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加以干涉。当事人在行使上诉权时,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必须是法律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除了*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针对小额诉讼案件作出的裁判,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所作的裁判不准上诉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都可以提起上诉。二、上诉人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主体包含: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有权提起上诉的公民如果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提起上诉。有权提起上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上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法院对其作承担实体权利义务的判决的)、第一审程序中的共同诉讼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第二审程序中的被上诉人(一审程序中作为上诉人相对一方的当事人,或者与其争诉的第三人)等。享有上诉权的主体一般都能自己提起上诉,如果享有上诉权的主体无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或者指定代理人提起上诉。三、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上诉期限应以每个有上诉权的诉讼参加人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后分别计算,任何一方均可在自己的上诉期内上诉,只有在所有有上诉权的诉讼参加人的上诉期限都届满而没有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判决和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71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244条 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
第317条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319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32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第322条 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第336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第一百七十【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解读:提交上诉状是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法定方式,是二审接受上诉请求的依据。上诉状的提起是通过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变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来达到维护权利的目的。上诉状要符合法定要求,其内容应包含以下项目:(1)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该项为上诉状中的核心内容。上诉请求中须载明:请求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上述理由中须清楚叙述要求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的理由,是认为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法律不当,抑或是两者兼有。同时,可以提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与起诉状可以口头提出不同,上诉人要提出上诉必须提出上诉状,而不能口头提出。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72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条【提出上诉状】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解读:修改草案一审稿曾删除本条第二款即通过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而行使上诉权的规定,但二审稿*终予以保留。换而言之,本条并未没有变动。按照本规定,当事人提出上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而行使上诉权;另一种是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之所以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第二种方式即向二审法院行使上诉权,是为规避当事人心存疑虑或者有其他原因而不愿将上诉状提交一审人民法院的情形,亦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73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139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318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一百七十条【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的工作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解读:本条较原法并未有修改之处。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一是对上诉人是否具有上诉权进行审查,二是对上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三是对是否超过了法定上诉期限进行审查。在人民法院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应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提交答辩状是被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意味着被上诉人可以放弃提交答辩状。放弃提交答辩状的,被上诉人还可以采用口头答辩或再行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如果十五日内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的,视为被上诉人放弃提出答辩状的权利。如果提出答辩状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即使被上诉人超期提交答辩状或不提交答辩状的,原审法院均应连同上述材料及一审的全部案卷于五日内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74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316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解读:第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包含两部分:一是需要对事实进行重新认定,并判断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与否。即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原判决、裁定中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部分,以及其主张的民事权利有无事实根据进行审查。如果上诉请求涉及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即应当全面审查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全部事实是否查明,证据是否充分,是非是否分清。二是第二审法院需要对一审适用的法律进行甄别,并对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及程序法正确、得当与否作出独立的判断。如果上诉请求涉及一审判决、裁定的所有内容,则对一审判决、裁定所有适用法律的事项都要进行审查。总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以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事实理由为限,超出这一范围的不予审理。第二审法院同样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在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但是仍然存在例外情形,如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175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32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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