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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施行,立法防止滥用重新鉴定权利

发布日期:2022-08-09

7月1日起,新修订的《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更好地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新修订的《条例》从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司法鉴定综合评价、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作了修改,并着重对重新鉴定的效力认定作了具体规定,加大了对违法司法鉴定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监管

为加强行业监管,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条例》修订后充实了行业协会的职能,并对司法鉴定专家库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自律管理,处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协助解决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适用等方面的纠纷,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编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予以公告;对停业整改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暂缓编入名册;对依法被注销执业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终止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不得编入名册,已经编入的应当公告删除。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调研中了解到,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司法鉴定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十分必要。为此,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鉴定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情况及其相关登记信息变化情况在信息平台进行备案。

明确重新鉴定适用范围

在实践中,未经办案机关同意,当事人隐瞒事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违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防止重新鉴定权利被大量滥用,修订后的《条例》对重新鉴定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资格或者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原司法鉴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或者适用技术标准明显不当的;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因特殊原因,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此外,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办案机关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未经办案机关同意,私自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加大违法鉴定处罚力度

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修订后的《条例》设置法律责任专章,分别列出了十二种情形和十种情形,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其中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为了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修订后的《条例》还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存在的五种情形加重了处罚力度,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五种情形包括: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司法鉴定机构违法收费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法治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