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武汉11月18日电 记者 刘志月 通讯员 王继明 宋爽 记者今天获悉,由湖北省武汉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研究制定的《进一步加强鉴定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意见明确,鉴定人出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用由法院代为收取;鉴定人赴市外或外省市鉴定人赴武汉作证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生活费暂时按照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标准另行收取;办案机关依职权要求鉴定人出庭的,参照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列入办案机关的财政预算。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根据法院提交的线索,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