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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部署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

发布日期:2019-09-24

近日,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司办〔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指出,环境损害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资源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对于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证据支撑作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做好环境损害鉴定作为落实中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作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认真做好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

《通知》明确,各市司法局要加强调研,摸清本地实际鉴定需求和资源状况,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和要求,鼓励和引导优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申请从事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鉴定业务,及时受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环境损害鉴定业务以及现有环损鉴定机构新增环境损害业务的申请。省司法厅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进行审核,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行政许可的准入效率,稳妥推进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准入登记。

《通知》强调,要坚持“凡登记必评审”原则,依法依规严格做好拟申请准入机构的专家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能力水平。省司法厅登记部门要严把资质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鉴定管理部门要做好抽取专家、组织现场评审等工作。各市司法局要积极配合做好专家评审的协调沟通工作,为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登记把好质量关。要加强与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梳理上报环境损害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山东省加强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的实践和举措,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为环境损害鉴定行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通知》对组织开展环境损害鉴定执业培训和考核作出规定,省司法厅将采取单独组织、联合组织和战略合作等形式,及时开展对拟执业环境损害鉴定人的执业培训,积极为拟执业环境损害鉴定人提供教育培训渠道和交流提高平台。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鉴定的人员参加其他省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损害鉴定执业培训或者专业培训并通过结业考试的,其培训情况在评审时可以计入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