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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辽宁省鉴定条例》

发布日期:2019-06-20

10月11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司法厅副巡视员高长海介绍了鉴定地方立法背景、主要特点和如何贯彻落实等有关情况:

一、省鉴定地方立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近年来,辽宁省的鉴定工作有了较大发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队伍不断壮大,鉴定业务量逐年增加。同时,随着社会对鉴定需求的增加,鉴定工作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尚不健全,还存在监管不严,少数鉴定机构水平不高,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等问题,现有鉴定法律法规因过于原则,远不能适应鉴定实践发展的需要。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鉴定地方立法,通过地方立法把鉴定工作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是辽宁省鉴定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鉴定体制改革工作,2017年7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辽宁省通过开展鉴定地方立法工作,是从更高层次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实施意见》的一项举措,将有力促进落实健全统一鉴定管理体制,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不断提高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全社会对鉴定地方立法尽快出台呼声很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专家多次提出鉴定地方立法建议。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鉴定热点、难点问题。为了回应广大群众的关切,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很有必要制定我省鉴定条例。

二、《辽宁省鉴定条例》的六大特点

(一)明确了《条例》设立的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条例》明确界定了鉴定业务实行登记管理的范围,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对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其设立机关依法进行资格审核并负责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条例》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从事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不得干扰鉴定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强调了鉴定的公益属性。《条例》提出省、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鉴定行业发展,推动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鼓励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优质资源建设高标准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明确了鉴定行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三)明确规定了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登记管理事项。《条例》规定了开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具体要求,体现了从严准入的原则,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终身禁止从事鉴定业务。细化了鉴定机构责任和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保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开展鉴定业务。同时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对行政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做了具体规定。

(四)进一步规范了鉴定行为。《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重科学,轻法律;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规范。明确并细化了鉴定的委托受理、鉴定实施、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人出庭的规范要求,严格鉴定程序。实现鉴定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五)强化了对鉴定的监管职责。《条例》加强了鉴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化了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了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名册、执业能力考评、执业质量评估及奖惩等管理,完善了鉴定与办案工作的衔接和工作协调机制。

(六)加大了违法违规的惩戒。《条例》细化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加大了处罚力度,并对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进一步促进了我省鉴定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贯彻落实《辽宁省鉴定条例》的设想

《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辽宁省鉴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推动辽宁省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进一步促进鉴定创新发展、科学发展,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将起到积极的促进工作。

(一)大力做好宣传解读工作。《条例》正式实施后,省司法厅将在厅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12348辽宁法网等平台进行大力宣传,争取在最短的时间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同时,积极做好《条例》的解读工作,为《条例》在实际工作中的顺利推行营造良好的基础和氛围。

(二)深入推进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培训”活动,将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素质提升相结合,有效提升鉴定队伍综合素质,从根本上促进鉴定文明执法。探索建立鉴定诚信等级评估机制,以诚信引导鉴定工作公正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明察暗访、督查检查力度,对辽宁省鉴定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不定期、不定点的明察暗访和督查检查,以强大的压力促使鉴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省司法厅将以落实《条例》为契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核查、整改全省鉴定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整顿鉴定执业不规范行为,着力改变个别鉴定机构“小、乱、散”现状,在全行业形成从严治鉴、严格监管的态势,全面提升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四)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省司法厅在《条例》实施后,畅通举报电话、12348辽宁法网、信访等反馈渠道,主动接受监督。同时,将对《条例》实施过程中的进展情况进行公开,让社会各界及时获知我厅的工作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让监督的权利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