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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健全统一鉴定管理体制

发布日期:2018-12-29

 法制日报记者 蔡长春

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提出了健全统一鉴定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贵州省《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明确了研究贯彻落实中央健全统一鉴定管理体制实施意见措施的改革任务。
  作为牵头单位,贵州省司法厅高度重视,组织起草了《贵州省关于健全统一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代拟征求意见稿),并结合工作实际,从准入、监管入手,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健全统一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初显成效。
  贵州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贵州严格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实施意见》中“严格登记管理”要求,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四类外”鉴定机构一律不予准入;对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四类外”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坚决执行司法部严格准入要求,2018年内完成全部注销任务。
  截至2018年6月30日,贵州全省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登记在册的鉴定机构共103家。
  环境损害鉴定纳入统一管理以来,贵州积极探索准入模式,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省级鉴定登记评审专家库,积极研究专家评审方案,争取财政支持,于2017年8月,在全国首次随机抽取专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登记评审工作,顺利完成全省首家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省环科院环境损害鉴定中心的设立。在借鉴环境损害鉴定登记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又对通过初审的两家申请从事法医鉴定业务机构开展专家现场评审工作,为行政许可提供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了审批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审批服务改革要求,贵州省司法厅对《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的证明材料等进行明确、对《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相关专业”进行细化,明确相关专业目录,印制了《贵州省鉴定机构登记工作参考指南》《贵州省鉴定人登记工作参考指南》作为方便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工作和申请人申请登记鉴定机构、鉴定人参考使用,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方便群众办事。
  2018年初,贵州省司法厅组织召开了下放省属鉴定机构行政监管职能工作会议,实行属地管理和部分管理权限下放,在确保队伍不散、思想不乱、质量不降的前提下,实现了“零直管”,有力解决了鉴定管理权集中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呈“倒三角”配置的问题。同时,坚持放手不丢手,加强宏观指导,组织投诉处理疑难纠纷研讨会,指导市县做好鉴定监管工作。
  在此基础上,贵州省司法厅不断创新监管方式,今年,首次组织专家开展酒精检测鉴定专项检查,规范执业行为;首次采用统一测量对比的方式实施“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能力验证项目,有效防止个别鉴定机构在今年的能力验证活动中弄虚作假;开展鉴定行业整改工作,注销不符合条件机构1家、鉴定人21人、暂缓执业鉴定机构两家,暂缓执业鉴定1人……经过一番努力,贵州全省鉴定业务量逐年稳步上升,投诉率在全国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此外,贵州省司法厅还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形成管理合力,如建立质效动态公开评价机制,加强与公、检、监沟通协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