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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鉴定机构受理法院委托鉴定案件规定

发布日期:2018-10-23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

  法院委托鉴定是诉讼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在诉讼活动中,因鉴定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常出现鉴定能否接受委托或接受委托后又中途退回的情形,由于责任不明确,影响审判活动正常秩序。为此,浙江省司法厅与省法院联合出台《关于规范鉴定机构受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案件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政策措施

  《通知》适用范围为各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明确法院委托鉴定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和规范要求。

  (一)细化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审查工作。根据《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七种不予受理的情形,分为三类不同规定。

  一是对不予受理的作出规定: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3.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4.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二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要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三是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明确争议解决办法。

  1.发现提供材料不真实的,与委托法院充分沟通,经法院确认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认为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经补充后仍不能满足鉴定需要或无法补充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前预先告知委托法院,并作出具体解释。

  3.仍有争议的,可按重大事项报告要求上报所在地市司法局,市司法局邀请相关专业委员会专家参与,进行评估论证。

  (二)明确鉴定机构能否承担重新鉴定业务。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在“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如实选择能否承担相关专业重新鉴定业务。

  (三)加强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省法院《关于施行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意见》,加强对委托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中途退回或完成委托事项后又撤回的”和“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予以暂停委托或停止委托。

  附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鉴定机构受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案件的通知》(浙司[2018]9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