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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修订《浙江省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

发布日期:2018-08-27
       为进一步规范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程序,规范鉴定执业活动,提升鉴定公信力,浙江省司法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新修订的《鉴定程序通则》,对原《浙江省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以下三方面的修订。

  一是健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应履行的告知、引导义务。“告知并引导当事人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当事人坚持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可受理其单方委托,但应告知当事人单方委托容易产生鉴定争议等风险。”目的是破解当前诉前单方委托鉴定公信力不高,容易引起重新鉴定等问题。引导当事人与其他利益相关人共同委托鉴定,促进鉴定委托、受理环节更加公开透明,减少鉴定争议。

  二是完善对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材料的接受规则。接受办案机关委托鉴定后,原则上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办案机关确认的鉴定材料,但当事人对鉴定材料均无异议,且办案机关予以认可的除外。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目的是破解当前受理委托中鉴定材料争议问题,规范委托受理程序。

  三是明确鉴定时鉴定机构的通知到场义务。针对当前容易引起争议的,鉴定案件多的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鉴定中的伤情类型等,以及诉前和诉中委托情形,《规则》在修改时做了列举式的规定。因鉴施策,明确鉴定机构直接通知到场义务,规范通知到场和不到场的记录方式。必须通知的,是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鉴定项目,通过对方当事人到场,保障当事各方的知情权,有利于对鉴定结果的认可,减少争议,更好为诉讼活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