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标准》充分考虑鉴定工作实际,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收费管理方式,对与人民群众关系较为密切的部分法医、物证、交通类鉴定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其他鉴定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办法》《标准》针对全省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和鉴定事项难易程度不同,规定各鉴定机构可以对收费标准上下浮动执行,上浮不得超过30%,下浮不限。《办法》《标准》坚持“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鉴定事业发展”的原则,对主要以鉴定人专业判断为基础的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度提高;对主要以设备检测为基础的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度降低,在总体上与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9年制定的鉴定收费标准保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