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入推进健全统一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的有关要求,我部根据《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制作了新版《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执业证》,并决定于2017年统一换发新版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执业证》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管理《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执业证》,保障了鉴定审核登记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根据党中央关于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执业证》证书内容,对于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鉴定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统一换发新版《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执业证》工作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按照司法部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换证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步骤和时间安排等,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换证工作有序开展。
二、换发新版登记证书的对象和时间安排
(一)换发对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在册的所有鉴定机构应换发新版《鉴定许可证》(含正本、副本);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在册的所有鉴定人应换发新版《鉴定人执业证》。
(二)时间安排。换证工作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部署,但旧版证书的使用*迟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本通知后新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一律颁发新版证书。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号)等有关规定,不断规范和加强鉴定证件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新版《鉴定许可证》要求登记鉴定机构的社会信用代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安排,认真做好鉴定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赋码完成后将其登记于鉴定许可证。
(三)新版《鉴定人执业证》要求登记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情况。司法部将研究制定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办法,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鉴定人诚信档案制度,对鉴定人按年度开展诚信等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登记于鉴定人执业证。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促进鉴定人依法、诚信、公正执业。
(四)新版《鉴定许可证》、《鉴定人执业证》要求登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首次获准登记日期,以体现其执业年限。首次获准登记日期是指鉴定机构、鉴定人首次获得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日期(可追溯到2005年10月1日以前)。
(五)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此次换发证件为契机开展专项检查,按照《*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机制的意见》的要求,健全淘汰退出机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进一步细化、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范围;对需要调整登记事项的,及时变更登记;对符合注销规定情形的,及时注销登记。
(六)各地要做好规划,逐步有序地换发新证书。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见证换证”的方式,收回旧证书的同时,核发新证书。换发证书不能影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正常的执业活动。
回收的旧证书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统一销毁。
新版证书由司法部鉴定管理局委托制作单位设计、制作。各地在新版证书换发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报司法部鉴定管理局。
司法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