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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鉴定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8-07-03
       2016年9月29日,广西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六章共五十条,从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审核登记、监督管理到鉴定业务的委托、受理和实施程序均作了详细规定,确保鉴定法律性、中立性、客观性统一。在适用范围方面,条例明确了对全区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区内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并重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督,并对常见的违法执业情形明确设置了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是广西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统一鉴定管理体制”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推动全区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件大事,将为我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提供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