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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立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18-05-29
      为及时掌握鉴定执业活动中涉及的重大事项,提高防范执业风险、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近日,湖北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今后,鉴定执业过程中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等七类情形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各鉴定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鉴定机构信息化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鉴定机构应当在知晓相关重大事项后第一时间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及处置工作列入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评评价体系。鉴定机构无故不报、漏报、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理,并载入执业诚信管理档案。因不负责任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项延误报告,或者违反相关保密规定引发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