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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严格规范鉴定执业活动

发布日期:2017-03-06

  近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开展法医临床鉴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该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将统一适用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法医临床鉴定人执业资格时,要对申请人掌握和适用分级的能力进行专项考评,对于不具备能力的,不得授予执业资格。

  司法部近日印发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工作。在分级施行前,要按照统一师资、统一教材、分期分批的工作要求,完成对现有法医临床鉴定人的全员培训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鉴定人,司法行政机关要暂停执业资格;对于经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要注销执业资格。

  通知强调,各地要通过开展专项检查、鉴定文书评查、能力验证等多种方式,加大监督力度,督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严格执行分级。

  司法部鉴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分级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鉴定执业活动、提高鉴定质量、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