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等有关价格和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于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鉴定收费标准的,文件执行之日同时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执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
根据2015年4月修改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后,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不再制定出台新的收费管理规定,由各地依法制定出台本地区的鉴定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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