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全省鉴定机构的执业和内部管理活动的监督,按照山西省司法厅权力清单,2016年2月29日,山西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做好鉴定机构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部署对全省鉴定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此次年度考核由省司法厅统一负责指导实施,省司法厅和各市司法局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实施。自查准备阶段3月15日前;检查考核阶段3月16日—3月31日;备案审核阶段4月1日—4月30日。考核将采取实地查看、抽查案卷、查阅基础台帐、统计报表、存档文书与召开座谈会、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从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方面综合全面地了解了机构的运行情况,收集机构运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鉴定管理的意见。鉴定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鉴定机构,省厅将在许可证延续时,按设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重新审查。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鉴定机构,考核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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