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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级法院在全省率先推行诉前鉴定

发布日期:2016-03-22

  “从即日起,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等五类案件可以进行诉前鉴定。”1月6日,市中级法院在全省率先推出了新年第一项改革举措——诉前鉴定。鉴定由“诉中”变为“诉前”,一字之差却天地之别,审判质效提升50%,办案周期大幅缩短,诉讼风险、诉讼成本大幅降低,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提升。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急剧增加,需要鉴定的案件数量也水涨船高。2013年以来,此类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2015年更是达到了1619件的历史新高。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医患纠纷、工伤纠纷等五类案件占鉴定案件总数的70%。然而,诉中鉴定的种种弊端却成为“拦路虎”,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导致法院审判工作出现“肠梗阻”。

  “法律规定,鉴定申请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任何一个时候提出,而一旦当事人提出申请,可能导致诉讼程序中止,使诉讼周期大大延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由此认为法院工作效率不高,甚至引发对法院工作的投诉。很多情况下,原告提起了高额诉讼,但经过鉴定,能够得到支持的赔偿数额往往比原告的诉讼请求低很多,原告心理上不能接受,被告也因此认为原告是漫天要价,与原告的对立情绪进一步加剧,给调解工作带来较大困难。诉中鉴定对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益处。”该院副院长韩文太道出了诉中鉴定的缺陷和不足。

  单纯的诉中鉴定已经不能满足当事人对司法效率的要求。为破解这个难题,市中级法院结合审判实际,对鉴定制度进行了大胆改革,创新性地推出了诉前鉴定制度,并出台了《开展诉前鉴定的暂行规定》。按照该规定,当事人在立案前即可向法院申请鉴定,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依照相关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是立案庭在案件登记时,凡是当事人提出伤残赔偿等诉讼请求的,主动向其释明可申请诉前鉴定,并指导当事人填写诉前鉴定申请书;二是法院向当事人发出诉前鉴定通知书,告知案由、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鉴定材料的质证、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等内容;三是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为当事人办理委托鉴定手续,鉴定完毕后将鉴定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

  为实现稳中求进,2013年市中级法院确定温县法院试点先行。温县法院在市中级法院的指导下,边推进、边总结、边探索、边改进。经过2年多的不断完善,该项改革在温县法院取得了显著成效。

  案件调撤率连年第一。鉴定程序前置使双方当事人在打官司前就能对案件事实一目了然,法院可依鉴定结论帮助当事人权衡利弊,并通过诉前调解机制在较短时间内促成双方和解;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可快速进入审理程序。3年来,温县法院将“五类案件”的调撤率提高了10个百分点,名列全市法院第一。

  诉讼周期缩短56%。诉前鉴定可使案件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再进入审理阶段,除去了漫长的鉴定期间,诉讼审理进程明显加快。据统计,自2013年以来,温县法院共受理诉前鉴定148件,审理期限由原来的平均150天左右缩短为60天左右,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与同期其他9个基层法院相比,该院的诉讼周期缩短56%。

  风险、成本大幅降低。过去当事人打官司靠“拍脑袋”来决定索赔项目和金额,为实现利益*大化,往往会罗列出一切能想到的赔偿项目,并且尽可能地选择*高索赔金额,而不考虑是否与事实相符、是否有相关证据可以支持,导致“漫天要价”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漫天要价”是有代价的,会导致律师费、诉讼费飙升,官司未打,花出去的钱却一大把。一旦有闪失,就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局面。

  将鉴定程序前置,能让当事人在打官司前就拥有一份清晰的“账单”,让自己的诉求更加理性,从而*大限度地降低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

  减少诉累、节约资源。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短缺的现象在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显得尤为突出,诉前鉴定的推行,使大量案件得以尽快处理。2015年,温县法院通过诉前鉴定而起诉立案的55起案件中,有39件适用了简易程序,占比70.91%。然而,同期全市其余9个基层法院受理的668件鉴定案件中,只有80件适用了简易程序,仅占受理案件数的11.98%。温县法院简易程序适用率比其他9个基层法院提高了58.93个百分点。

  温县法院3年来取得的骄人业绩,证明了市中级法院试行的诉前鉴定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鉴于此,市中级法院决定于2016年起在全市法院推广诉前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