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督导范围进一步规范。《暂行办法》规定,省厅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全省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工作,按比例对全省鉴定机构进行年度检查督导;市(州)、县(市、区)司法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级负责所辖鉴定机构的年度检查督导工作;各级鉴定协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检查督导;鉴定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自查,接受年度检查督导。年度检查督导实行分级负责,每个检查督导周期由省厅负责检查督导全省20%左右的鉴定机构,其余鉴定机构由市(州)、县(市、区)司法局分别检查督导。对鉴定人的年度检查督导,由所在鉴定机构自行组织实施,等次逐级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鉴定人诚信档案。
二、检查督导内容进一步规范。《暂行办法》规定,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内容:一是执业资质情况;二是业务开展情况;三是依法执业情况;四是内部管理情况;五是队伍建设情况;六是省厅要求检查督导的其他事项。
三、检查督导考核等次进一步规范。《暂行办法》规定,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暂行办法》要求,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一是提交年度检查督导材料或者接受考核检查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是本检查督导周期内受到行政处罚或除名行业惩戒的;三是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不能运转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四是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五是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度检查督导的;六是本检查督导周期内2件(含)以上投诉事项查证属实,受到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的;七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检查督导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暂行办法》规定,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工作流程为:一是听取鉴定机构负责人对检查督导事项的汇报;二是与鉴定人、有关部门人员座谈;三是对照《评分表》检查鉴定场所、公开公示内容、仪器设备、业务学习、检案讨论纪录、鉴定档案等项目;四是随机抽取本检查督导周期内鉴定文书(档案)5份,由专家现场讲评或委托有关专家评审;五是由督导检查组长反馈意见,对发现的问题现场出具督导整改意见书。
五、检查督导的结果运用进一步规范。《暂行办法》规定,对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全省通报,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向全社会公开。对于检查督导等次为优秀、群众满意度高的,予以表扬、奖励;对于等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群众满意度低的,予以批评、督促整改,直至责令停业整改,并由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