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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出台《山东省鉴定机构发展规划》 促进鉴定行业科学发展

发布日期:2016-03-16

    近日,山东省司法厅出台《山东省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5-2019),对科学配置全省鉴定资源作出部署,保障和推动鉴定行业科学发展。

    《规划》明确,要以满足诉讼和社会需求、提高鉴定质量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原则,合理配置全省鉴定资源,逐步建立类别相对齐全、数量规模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技术力量雄厚、队伍素质过硬、运作规范高效的全省鉴定实施体系,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鉴定服务。

    《规划》要求,要突出专业特色,健全鉴定实施体系。对社会需求大、资源丰富的法医临床鉴定,以设区的市为中心、以县(市)为支点设立鉴定机构,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鉴定服务网络。对社会需求较大、资源较丰富的鉴定类别,重点推进区域中心城市鉴定机构发展,发挥辐射作用。对社会需求较小、资源较缺乏的鉴定类别,主要根据各地社会经济特点和资源状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发展鉴定机构,基本满足当地鉴定需求。

    《规划》强调,要加大培育力度,建设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利用优质资源,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资质、高水平公共鉴定机构。引导和吸纳具有较强技术和人才优势的科研院所等加入鉴定行业,提升我省鉴定行业的整体水平;指导鉴定机构加大投入、引进人才、规范发展,不断提高技术能力和执业水平;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鼓励、引导通过国家级认证认可和规模大、实力强、管理规范的省级以上优秀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推动鉴定机构合并、兼并,做大做强。

    《规划》指出,要完善淘汰机制,调整优化鉴定机构布局。要建立完善鉴定机构淘汰退出机制,组织开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质量评估、诚信评估、执业检查,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鉴定机构,依法予以注销;对规模小、资质差、技术能力弱、社会信誉低的鉴定机构,引导其注销或合并,逐步将全省鉴定机构数量、结构、布局调整到符合规划要求。

    附件:《山东省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5-2019年)》

    附件:

    山东省鉴定机构发展规划

    (2015-2019年)

    为科学配置全省鉴定资源,保障和推动鉴定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鉴定条例》和司法部《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诉讼和社会需求、提高鉴定质量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全省鉴定资源,逐步建立类别相对齐全、数量规模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技术实力雄厚、队伍素质过硬、运作规范高效的全省鉴定实施体系,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鉴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在规范、调整现有鉴定机构的基础上,坚持总量控制,审慎、稳妥、有序地发展鉴定机构,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发展、恶性竞争和低水平运行。

    (二)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根据全省各地鉴定需求和资源分布情况,有重点地发展符合当地实际需要的鉴定机构和业务类别,基本满足当地鉴定需求,逐步建立起重点带动、辐射全省的鉴定机构网络。

    (三)整合资源,培育品牌。注重依托、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专业机构的优势资源,发展高水平、高资质鉴定机构。培育鉴定品牌,提升全省鉴定行业的整体水平。

    三、规划依据

    (一)社会需求。以近5年全省鉴定机构业务数量统计数据及其增长幅度、潜在业务数量摸底情况为基本依据,结合各类鉴定业务的复杂程度、鉴定效率平均指数和鉴定机构平均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鉴定机构的规划数量,以满足诉讼和社会需求。

    (二)鉴定资源。根据各类鉴定业务的技术含量和各地资源状况,合理确定技术条件和业务能力要求高、社会需求相对较小的鉴定类别和项目的规划数量和布局,以充分发挥中心城市资源优势,引导建设高资质、高水平的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三)高效便民。根据高效、便民原则,综合考虑各行政区域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条件、资源状况等因素和有关鉴定事项的特点、机构设置情况,在确保鉴定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社会需求量较大、时效性较强、资源丰富的鉴定类别和项目的规划数量,以方便人民群众能够得到高效、便捷的鉴定服务。

    四、规划目标

    (一)突出专业特色,健全鉴定实施体系

    1、对社会需求大、资源丰富的法医临床鉴定,以设区的市为中心、以县(市)为支点设立鉴定机构,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鉴定服务网络。原则上每个县(市)各设立1家鉴定机构;每个设区的市城区内根据人口、资源状况和实际需求设立鉴定机构,原则上不超过3家或市辖区的数量;利用高等院校、省级以上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发展高资质高水平公共鉴定机构的可以不受规划数量限制。

    2015年至2017年,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合理控制鉴定机构发展数量、布局和速度,争取在全省人口超过50万、社会需求较大的县(市)全部设立鉴定机构,在设区的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等优质资源,设立1至2家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鉴定机构,形成比较完善的鉴定实施体系。

    2018年至2019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设立鉴定机构,消除空白县(市),形成覆盖全省、延伸至基层的鉴定服务网络。

    2、对社会需求较大、资源较丰富的法医病理、法医物证、医疗损害、文书、痕迹、会计、建设工程、交通等鉴定类别,重点推进区域中心城市鉴定机构发展,发挥辐射作用。原则上主要利用设区的市城区内优质资源设立鉴定机构,但对于人口多、社会需求较大、远离城区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鉴定机构。

    2015年至2017年,争取在全省三分之二以上设区的市设立鉴定机构,基本满足社会需求。

    2018年至2019年,原则上在全省其他设区的市和部分人口超过100万、社会需求大、距离中心城区较远的县(市)设立鉴定机构,形成重点带动,辐射全省的鉴定服务体系。

    3、对社会需求较小、资源较缺乏的法医毒物、微量、声像资料、电子数据、知识产权、海事、产品质量等鉴定类别,主要根据各地社会经济特点和资源状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发展鉴定机构,基本满足当地鉴定需求。

    2015年至2017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原则上在济南、青岛等区域中心城市设立声像资料、电子数据、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类鉴定机构;在青岛、烟台、威海等沿海城市设立海事类鉴定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和鉴定资源状况设立法医毒物、微量类鉴定机构。

    2018年至2019年,在人口较多、需求较大的设区的市设立声像资料、电子数据、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类鉴定机构;在全省主要沿海城市设立海事类鉴定机构;原则上在全省各设区的市设立法医毒物、微量类鉴定机构,基本形成相对完善的鉴定服务体系。

    4、对经验、技能要求高、责任重大的法医精神病鉴定,原则上本规划期内暂不增设鉴定机构。但本规划期内社会需求明显增加,超出目前现有鉴定机构执业能力时,可根据需求增设鉴定机构。

    2015年至2017年,引导、支持现有鉴定机构加大投入,扩大规模,做大做精做强,满足全省鉴定需求。

    2018年至2019年,对社会需求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实需要的,在人口多、社会需求大、资源状况好的设区的市设立鉴定机构,但已经设立鉴定机构的不再增设。

    5、对本规划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需要新纳入统一管理的环境损害鉴定等鉴定类别,按照本规划原则发展鉴定机构。

    (二)加大培育力度,建设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

    利用优质资源,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资质、高水平公共鉴定机构。引导和吸纳具有较强技术和人才优势的科研院所等加入鉴定行业,提升我省鉴定行业的整体水平;指导鉴定机构加大投入、引进人才、规范发展,不断提高技术能力和执业水平;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鼓励、引导通过国家级认证认可和规模大、实力强、管理规范的省级以上优秀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推动鉴定机构合并、兼并,做大做强。

    2015年至2017年,各设区的市至少建设1至2家基础设施齐全、人才技术雄厚、管理规范有序的专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资质较高的鉴定示范机构,满足重新鉴定需要。

    2018年至2019年,在全省至少建设30 家高资质、高水平的品牌公共鉴定机构,形成以高资质、高水平的鉴定机构为龙头,以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专业性鉴定机构为支点,其他鉴定机构为基础的鉴定服务体系。

    (三)完善淘汰机制,调整优化鉴定机构布局

    建立完善鉴定机构淘汰退出机制,组织开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质量评估、诚信评估、执业检查,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鉴定机构,依法予以注销;对于规模小、资质差、技术能力弱、社会信誉低的鉴定机构,引导其注销或合并,逐步将全省鉴定机构数量、结构、布局调整到符合规划要求。

    2015年至2017年,重点对鉴定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鉴定机构,依法予以注销,确保鉴定机构执业能力和水平。

    2018年至2019年,对超出规划限额或不适应诉讼和社会需求的鉴定机构,引导其进行调整或合并,确保全省鉴定机构的数量、结构、布局符合本规划要求。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和实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合理配置鉴定资源,是推进鉴定机构做精做强、保证鉴定质量、实现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把落实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严格落实规划。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全面、准确把握规划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落实措施,抓好规划落实,确保发展鉴定机构符合规划要求。要加强引导,逐步调整现有鉴定机构布局。要突出抓好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建设,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三)实施动态监管。要建立完善规划实施动态监管机制,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加强引导,保证规划科学、正确落实。要抓好落实规划与开展鉴定其他重点工作的有效衔接,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