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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接骨板竟体内断裂 一骨折患者起诉医院

发布日期:2016-01-06

一患者因骨折到医院就诊,谁知医院为其植入体内的钢板不久后竟然断裂,患者为此起诉医院赔偿。经两审审理,市二中院日前判决被告医院对患者损失承担70%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计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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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骨折:钢板体内断裂

  2006年11月30日,卢某因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在东丽区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6日,该医院医生为卢某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入的内固定物为股骨远端支持纯钛材料金属(异型)接骨板(以下简称钢板)。当月18日,卢某出院。2007年11月16日,卢某在该医院进行复诊并拍片,据病历记载,卢某自述术后回老家山东,50余天后钢板断裂,但始终未到该院复查;今日来院拍片提示,右股骨下端钢板断裂,对位稍差,骨折仍未完全愈合。同年12月17日,卢某在山东省一家医院进行了内固定钢板、钢钉取出术,并住院治疗。3天后,卢某出院,为此花去医疗费等1200余元。而后,卢某找到上述东丽区某医院索赔未果,遂提起诉讼。经鉴定,卢某右下肢功能障碍为九级伤残。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在三个方面争议较大。

  焦点一:钢板有无缺陷

  法院认为,在钢板的正常使用期内,被告医院使用的钢板在卢某体内发生断裂,即已表明钢板有存在产品缺陷的可能,被告虽然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相关资格及产品合格证,但并不能证明断裂的钢板质量符合医药行业标准《金属接骨板》的规定。所以,应当推定被告未能就钢板不存在缺陷尽到证明责任。尽管原告在出院后未按医嘱适时复诊检查,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被告没有提供原告不遵医嘱疗养,过早负重行走致钢板断裂的证据。故认定断裂的钢板为缺陷产品,原告在使用中没有过错,且被告不具有免责事由。

  焦点二:伤残由何导致

  本案中,原告卢某只要证明被告选用的钢板术后发生断裂,导致原告二次手术、延期愈合以及可能造成肢体伤残的不良后果,就可以推定原告伤残与钢板断裂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转由被告对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加以证明。然而,被告拒绝对原告体内取出的钢板进行质量鉴定,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对此不能继续举证。况且,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焦点三:医院有无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对于医疗器械的生产者、销售者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钢板的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的相关资质,钢板也是国家许可生产、销售的产品。卢某也没有提交医院方在钢板选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故医院不存在过错。但是,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销售者仍有义务替代生产者先行承担责任。本案被告作为医疗器械的提供者、安装者,与直接销售者并无不同,其应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的义务。鉴于卢某发现钢板在体内断裂以后,没有及时复查、治疗,对于其肢体伤残的后果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酌情减轻医院方的责任,以承担70%为宜。

来源: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