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流动。交通事故常见的鉴定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车辆类鉴定、道路鉴定、事故成因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等。
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的流程为:
办案交警填写委托书;
办案交警或当事人将委托书送区县物价部门评估定损;
评估人员通知当事人定损评估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事故各方有关人员到定损车辆存放地参加损失评估鉴定;
物价部门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
物价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鉴定结论书交纳鉴定费;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申请;
市物价部门重新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办案交警审核确认。
(1)根据出险查勘记录核定本次事故损失,据实详细填写《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和修理清单。受损车辆原则上应一次定损完毕,如果事后发现确需追加修理项目和费用时,必须经定损人员核实。
(2)报价。①出险地公司(含代查勘公司)报价员根据车辆零部件损失清单,应先确定是否属上级公司规定报价车型和询价范围。不属上级公司报价范围的,根据标准价(*高限价)或参考价,核定配件价格。②属上级公司规定的报价车型和询价范围的,即按《汽车零配件报价实务》的规定规范询价单,并通过传真或电脑网络向上级公司询价。③上级公司接到下级公司询价单后,立即查询,对查询金额低于或等于上级公司报价金额的进行核准操作:对询价金额高于上级公司报价金额时,应逐项报价,并将核准的询价单或报价单传递给询价公司.
(4)车辆定损应注意的问题.①应注意区分本次事故和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损失和正常维修保养的界限。对确定为事故损失的部分,应坚持尽盘修复的原则.如果车主提出扩大修理或应修而要求更换部件时,其超出的费用应由车主承担,并在合同中注明。②经承保公司同意,对保险事故车辆损失原因进行鉴定的费用可以负责赔偿。③受损车辆解体后发现尚有因本次事故损失的部位,经定损人员核实后,可追加修理项目的费用,但须补签《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④受损车辆未经保险定损人员同意而被保险人自行送修,根据条款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重新核定时,应对照查勘记录,逐项核对修理项目和费用,剔除其扩大修理和其他不合理的项目和费用,⑥换件残值应合理作价,并在定损金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