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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争议就该“专家陪审”

发布日期:2015-07-16
        日前,由宁波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同时出现在法庭上,并就案件展开质疑和说明。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浙江省首次引入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同时出庭质证的刑事案件(6月17日《宁波日报》)。
        如果问及一个法官,什么样的案件难审,他肯定回答:医疗纠纷、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这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事实难以认定,说白了就是不好搞懂。术业有专攻,法官在法律上有优势,对其他知识未必精通。比如医疗纠纷案件中,被告席上可能是一位权威的医疗专家,而法官却对医学知识一无所知。因此鉴定程序被引入诉讼之中,由于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与科学性,鉴定也被誉为“证据之王”。
         在本文开头的这个案件中,争论的焦点是:“被害人原有小动脉硬化病变是否会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死亡”。面对这些医学专业术语,如果没有专家辅助人,让不懂医学的法官独立对鉴定人的结论作出正确判断,恐怕勉为其难。因此,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人士判断,才是科学的态度。在美国,法官只就鉴定可靠性的各种因素指示陪审团,由陪审团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其理由是:复杂案件中,陪审团可能是比法官更好的事实发现者。一旦陪审团中拥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会比法官更容易了解案件的技术事实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采用“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方法。对于鉴定有争议的案件,引入“专家陪审制”,由陪审专家对鉴定中涉及的原理与方法的可靠性作出判断,而法官只对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只有这样,案件的审理结果才能更加客观公正。
      来源: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