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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5.26飙车案 疑比亚迪E6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

发布日期:2013-03-29

    3月2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滨海大道“5·26”重大交通事故案在深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深圳新闻网、深圳法院网对庭审过程进行了全程直播,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也进行了录播。

  庭审焦点

  焦点一 案件是否存在“顶包”?

  虽然在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证明肇事司机确实为侯培庆,不存在“顶包”。但在昨日的庭审中,被害人谭某立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又再次提出“顶包”问题。

    在质证阶段,张律师称事故发生后,肇事的GTR跑车的驾驶位下除了留下一对人字拖鞋外,旁边还有散落的牙齿,然而侯培庆和车内的其他三名女乘客均没有牙齿缺失,所以他认为当时驾驶跑车的另有其人。对此,公诉人表示在GTR跑车驾驶座左侧地板上确实有一颗牙齿,经鉴定属于车内的孙某,相关证据显示孙某右上牙有缺失。张律师称车内原本散落了三颗牙齿,公诉人则表示证据里仅有一颗。

  张律师还提到,事发当天早上10时26分,侯培庆呼气检出乙醇含量为104毫克/100毫升,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从侯培庆身上提取的血液进行鉴定,检出的乙醇含量为90.7毫克/100毫升。张律师称其咨询了医务人员,医务人员称饮酒后一小时内呼气的乙醇含量浓度可高于血液浓度,但3小时后检测的浓度不可能高于血液浓度。侯培庆进行检测时已距离事发时间7个小时了,而乙醇含量浓度仍高于血液浓度,所以可推断侯培庆是在检测才喝的酒,醉驾跑车的并不是他。

  晏某川是当时驾驶红色大众桑塔纳出租车的司机,事故发生后他辨认侯培庆可能是肇事司机。张律师称晏某川事后回想起在事故现场见到的肇事司机并不是侯培庆,但由于有所顾虑,一直没有同意出庭作证,所以张律师没有提前申请晏某川出庭作证。下午的庭审开始后,晏某川突然出现在了庭审现场,于是张律师向法官提出让晏某川出庭作证的请求。法官表示,由于晏某川已在庭内旁听了几分钟,所以不得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顶包”的存疑,公诉人出示了多份证人证言、视频证据等来证明当时驾驶跑车的就是侯培庆,并排除了杨某、许某周和许楚某等三人为跑车司机的可能。

   焦点二 比亚迪电动车是否有安全缺陷?

  昨日庭审中,比亚迪E6电动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是三方辩论焦点之一。

  检方出示了深圳“5·26”重大交通事故比亚迪E6电动出租车质量鉴定专家组的相关质量鉴定报告。该报告的结论证实,两次碰撞对车内三名乘员造成致命性伤害,整车安全设计未见缺陷。侯培庆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这份鉴定报告的结论有偏向性,不客观不真实。起诉书及验尸结果已经明确,被害人谭某立、张某灵和唐某露均符合生前烧死,这与鉴定结论称三人是因碰撞造成致命性伤害相悖。此外,“事发后,比亚迪电动车的司机谭某立并不在驾驶位上,而是在副驾驶位。”

  庭审:闯红灯时已减速

  昨日庭审中,检方指出侯培庆应认识到事发当晚自己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穿拖鞋驾驶、闯红灯和不悬挂车牌等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侯培庆称当晚他不记得自己喝了多少酒,在去第二个酒吧时已不太清醒了。“冲红灯是我当时没有抬头看灯,才以缓慢的速度闯了红灯,并不是以高速闯红灯。”对于检方指控侯培庆驾驶的红色跑车当时以236.8~247.8公里/时的速度行驶,侯培庆称不符合实际。“在进入滨海大道前是个右转弯,任何人都不可能以这么快的速度转弯。”而他所驾驶的红色日产GTR跑车是他上司许某辉的,事发时车辆没有悬挂车牌,侯培庆表示他在开车前曾拿出车牌悬挂,但因少了螺丝没能挂上。

  侯培庆称,当晚喝了酒驾车在滨海大道上高速行驶,在看到前方比亚迪电动车后,他立刻踩了急刹车,但还是碰上了比亚迪电动车,后来又撞上了隔离带。事发后他拉了手刹后下车,看到红色出租车翻了车,车内有人出来后在报警。比亚迪电动车着火了,因为怕会爆炸,侯培庆就返回跑车让后坐的两位女生下车。“因为当时很晕,我就爬到了路对面的红树林草地上睡了一会儿,然后打电话给朋友让他送我到大梅沙游艇会睡觉。朋友告诉我有人员伤亡,但是我当时很不清醒,就想着回去休息了再处理这个事情。第二天朋友来到酒店找我让我自首,我洗了个澡就去了。”

  陈述:犯的是交通肇事罪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事实证据,尤其是侯培庆的行为如何定性等焦点进行了辩论。检方认为侯培庆以醉酒严重超速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三人死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培庆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定性错误,应以交通肇事罪定性。

  辩护人认为,侯培庆的行为只是一种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必须以主观上有故意犯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则是一种过失犯罪。辩护人表示,证据显示侯培庆在事发前十几米有刹车行为,说明并非放任自己的行为。侯培庆在最后陈述时坚持认为,自己犯的是交通肇事罪,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人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确实是主观与过失之分,而对主观的标准判断则是对结果的预见,侯培庆被公诉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恰恰是间接故意犯罪,这是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知等多方面进行的判断。而在此案中,侯培庆醉酒后驾车、高速行驶、穿拖鞋开车、闯红灯等数个因素叠加,他作为一个熟悉车辆的老司机应该比普通人更能预见到如此驾驶的危害性,他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对后果有主观上的放任。 庭审进行了近5个小时,该案将择期宣判。

新闻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