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谈起鉴定,社会公众并不陌生。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也正因为如此,鉴定意见属于我国诉讼法律规定的8种法定证据之一。
“鉴定是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司法部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起近年鉴定工作发展之路时的开场白,看似平淡无奇却颇含韵味。
统一管理走上正轨
要总结这几年鉴定管理工作取得的进展,就要从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的《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说起。
霍宪丹告诉记者,这不是一个普通的决定,它是国内鉴定管理方面第一个单独出台的法律文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决定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了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确立了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统一名册和统一公告的制度,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为鉴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侦查职能、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与鉴定管理职能相分离的原则。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鉴定统一管理走上了正轨:
2006年,司法部设立鉴定管理局,目前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司法厅(局)都建立了鉴定管理局(处),237个地(市)的司法局相继设立了鉴定管理科室;
司法部先后颁布了《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章和90多项规范性文件,涉及登记管理、名册管理、证书管理、资质管理、实施程序等各项工作;
为适应诉讼活动尤其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在依法对原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重新准入登记的基础上,坚持以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鉴定管理为基础和重点,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和检测机构等优质资源核准设立一批资质条件好、能力水平高的鉴定机构;
在进行侦查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10月22日,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遴选并公布了10家国家级鉴定机构。
执业活动日趋规范
通过几年的努力,鉴定执业活动日趋规范,执业秩序不断改善,鉴定质量也在稳步提高。
为加强鉴定执业监督,规范鉴定执业活动,司法部先后于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3次鉴定执法执业专项检查活动,及时查摆突出问题,清理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2010年,司法部出台《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后,各地逐步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为了提升和保障鉴定质量,司法部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共同开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和能力验证活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质量控制体系,颁布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统一鉴定技术规范,统一实施程序,开展专项培训,鉴定质量得到保障,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提高,鉴定的功能作用和制度效应日益彰显。截至目前,全国通过认证认可的鉴定机构已经达到350多家,共有6000多家鉴定机构参加了12000多项(次)的能力验证,通过率达80%以上。
为适应司法活动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综合化的发展需要,坚持科技兴鉴,解决当前鉴定领域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2012年8月,经科技部批准,司法部申报的“鉴定关键技术研究”正式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这是鉴定首次作为单独的科目被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促进公正化解矛盾
统计数据显示,决定实施以来,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年承担的鉴定检案量逐年增长,2011年度达到136.6万多件,是2004年度22万件的6倍多,司法机关采信率不断提高。鉴定已成为司法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可靠保障。
霍宪丹介绍,鉴定作为一种资质条件高、实施程序严格、技术方法可靠、结果客观公正的司法证明制度,不仅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而且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适用于人民调解、公证、仲裁、WTO争端解决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活动以及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保险理赔、知识产权、医疗损害、职工工伤、房屋拆迁等领域的争议解决中,为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鉴定作为一种科学证据和证据调查方法,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为各地党委、政府正确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和重大社会活动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