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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鉴定救助制度

发布日期:2013-03-28


  随着我国2005年及其之后的一系列鉴定制度改革,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鉴定机构的市场化与逐利化,弱势群体因为贫困或其它原因导致无力支付鉴定费、从而不能利用鉴定意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却愈演愈烈。

      虽然近几年一些省市县的司法行政部门颁布了一系列鉴定援助暂行办法或规定,并在实践中成功运作了大量的鉴定救助案例。但鉴定救助的实践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各地各行其是,并无全国性的统一救助条例;当前鉴定救助的范围较小;救助程序混乱;救助并未全面铺开。

  表面看来,国家发改委与司法部2009年联合印发的《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单项鉴定的费用并不算高,然而他们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却仍然显得过于昂贵,特别是需要进行多项鉴定的时候。但弱势群体又必须依赖鉴定意见,方能或者进入“法的门槛”,或者能够在诉讼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前者,是因为在部分诉讼中,原告起诉时需要提供必要的鉴定意见,法庭才受理,否则他们将“徘徊在法的门前”;而至于后者,如同案例所示,当事人需要提供必要的鉴定意见,才能证明其合理主张,不然的话,其正当权益亦无法获得法院的保护。因此,为实现社会和谐、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避免当事人的上访、实现弱势群体借助司法实现正义的诉求,国家应当提供鉴定救助,而不仅仅是法律援助。

  面对这些问题,国家有必要建立统一性的鉴定救助制度,并将之纳入法律援助之内,形成大法援的格局,形成鉴定救助的国家责任。

  建立国家主导的鉴定援助制度非常必要:设立鉴定救助基金,或者单列或者与法律援助合并;确立鉴定救助的合理对象、程序;确立司法救助的管理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