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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出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申请人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3-03-28

      可提出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申请人: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产品质量争议的双方当事人。

  其中第三款规定是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及行业管理部门,在处理质量争议和质量申诉中,有时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同样,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在处理投诉时,也需要对产品进行仲裁检验。第五款中的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不是一方当事人单独申请。一方当事人申请的检验只能作为委托检验。另外,对同一产品只能由上述五种申请人中的一种申请。如法院处理的案件,申请只能法院提出,仲裁机构、行政部门或社会团体不能再提出仲裁检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