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提出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申请人: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产品质量争议的双方当事人。
其中第三款规定是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及行业管理部门,在处理质量争议和质量申诉中,有时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同样,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在处理投诉时,也需要对产品进行仲裁检验。第五款中的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不是一方当事人单独申请。一方当事人申请的检验只能作为委托检验。另外,对同一产品只能由上述五种申请人中的一种申请。如法院处理的案件,申请只能法院提出,仲裁机构、行政部门或社会团体不能再提出仲裁检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