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有资格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必须是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并且其仲裁检验的产品范围限制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
(二)仲裁检验和一般检验一样是“对实体的特征进行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特征合格情况所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检验要有依据,并将结果和依据进行比较。在鉴定的仲裁检验中可作为检验依据的应是诉讼双方约定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标准或技术协议,若诉讼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可补充约定,达不成补充约定的则不能进行仲裁检验。
(三)仲裁检验产品必须是未经使用、没有磨损的产品
(四)仲裁检验是针对有争议产品所做的检验,仲裁检验的目的针对有争议产品做出质量判定。因此,不是任何产品检验都可称为仲裁检验。
(五)仲裁检验必须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如果仅由质量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不能称为仲裁检验,只能称为委托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