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鉴定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3)其它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
重新鉴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
(1)鉴定机构人不具备鉴定执业资格或者超出鉴定范围的;
(2)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3)鉴定人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 回避的;
(5)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不能超过二次。
全国鉴定咨询:4008-850-960
上海实验室: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53号B7栋2032室
苏州实验室: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港田路99号16栋
立即咨询在线鉴定专家
©2014-2023 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苏ICP备0602187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