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鉴定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尚未受理、立案的案件,诉讼当事人一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待诉事项中某个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诉前鉴定的受理范围限于司法机关尚未受理、立案的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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