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类别
江苏全自动叠片机鉴定【机电设备】
摘要: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委托华碧鉴定所对涉案全自动叠片机的规格及配置设计是否符合原、被告签订的《技术协议书》的约定进行物证鉴定。华碧鉴定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合同约定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涉案全自动叠片机的外形尺寸与原、被告签订的《技术协议书》的约定内容不符;涉案设备配置设计中的极片夹具的平面度不足,造成电极片压伤等,不符合《技术协议书》中的验收标准的约定;并出具了相关物证鉴定结论。
华碧[2020]物鉴字第***号
1. 委托单位: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
1. 委托单位: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
2. 委托事由:对诉争产品(全自动叠片机)主要设备部件规格及配置设计是否符合原、被告签订的《技术协议书》的约定进行物证鉴定。
3. 委托日期:2020年06月
4. 鉴定材料:
1)、文件清单:
(1)、《鉴定委托书》一份
(2)、《技术协议书》一份
2)、样品清单:
(1)、现场待组装锂电池正极片5片(集流体为铝,编为样品1~4号)
(2)、现场待组装锂电池负极片5片(集流体为铜,编为样品5~6号)
5. 鉴定地点:华碧鉴定所
6. 检案摘要:
原告江苏某客车有限公司A与被告广东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
7. 鉴定过程(略)
8.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9. 鉴定过程图片
图1:样品外观照片-1
图1:样品外观照片-2
图1:样品外观照片-3
图2:涉案全自动叠片机照片
图3:极片夹具检查
图4:气缸检查
图5:气路及电磁阀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