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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显示屏鉴定【LED显示屏】

受理日期: 2020年06月 申请人吉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吉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华碧鉴定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1、涉案LED显示屏单元模组电子元器件存在虚焊现象;2、涉案LED显示屏模块上的集成电路芯片可以在-40℃~80℃下正常工作;3、涉案LED全彩显示屏初始光通量参数无法获取,且已使用较长时间,已不具备光衰鉴定条件;4、涉案抽检的单体LED正向电压不符合规格为4mm椭圆有色雾状绿光、蓝光的《承认书》的电气特性要求;涉案抽检的单体LED波长存在不符合规格为4mm椭圆有色雾状绿光、蓝光的《承认书》和规格为4mm椭圆有色雾状红光《产品规格书》要求的物证特征。其他电子元件未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物证特征。


苏华碧司鉴【2020】物鉴字第****号
1、委托人:吉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2、委托鉴定事项:对下列事项进行物证鉴定:1、涉案LED显示屏单元模组电子元器件是否存在虚焊问题;2、集成电路芯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可在-40℃~80℃下正常工作;3、光衰现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4、其他电子元件是否符合合同及国家标准要求
3、受理日期: 2020年06月
4、鉴定材料:
1、文件清单
(1)《LED全彩显示屏制作合同》一份
(2)《16位恒流LED驱动器规格书》一份
(3)《承认书》两份
(4)规格为4mm椭圆有色雾状红光《产品规格书》一份
(5)《规格承认书》一份
2、样品清单:
(1)现场从涉案LED全彩显示屏上取样24个模块
(2)传输线2条,转换卡1块,播放盒1个,驱动控制板1块,LED电源3台
5、鉴定地点: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所
吉林省某市某区交汇处
6、 鉴定过程(略)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图1、现场取样典型照片
图2、取回样品典型照片
图3、检测数据典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