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类别
电瓶鉴定【电子产品】
受理日期: 2015年07月17日,安徽省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正在办理的伊某诈骗案,因案件侦办需要,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华碧鉴定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送检的电瓶状物品其功能相当于一节型号为12V/3A的碱性电池的功能,不具备电瓶的充电功能。
苏华碧司鉴【2015】物鉴字第****号
1、委托人:某派出所
2、委托鉴定事项:对提交的样品是否具有电瓶的功能,如果具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进行物证鉴定
3、受理日期: 2015年07月17日
4、鉴定材料:
1、文件清单:
(1)《询问笔录》一份
(2)《清单》一份
2、样品清单:电瓶状物品2组(8个)
5、鉴定地点: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所
6、 鉴定过程(略)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图1、现场取样典型照片
图2、取回样品典型照片
图3、检测数据典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