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类别
不锈钢、铸铁材料切割范围及切割质量物证鉴定【材料类】
受理日期:申请人江苏省某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华碧鉴定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涉案切割机氧-丙烷(气体)火焰切割不能完成对不锈钢和铸铁两种材料的切割作业及自动穿孔作业。等离子弧切割能对32.0mm厚不锈钢、32.4mm铸铁进行自动穿孔作业,能对50.0mm厚不锈钢进行切割,符合合同约定;等离子弧切割对50.0mm厚不锈钢切割质量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即切割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苏华碧司鉴【2020】物鉴字第****号
1、委托人:某市人民法院
2、委托鉴定事项:按合同约定对不锈钢、铸铁材料切割范围及切割质量进行物证鉴定
3、受理日期: 2020年06月
4、鉴定材料:
1、文件清单:
(1)《鉴定委托书》一份
(2)《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数控切割机配置及供货范围》、《数控等离子切割机客户验收书》一份
2、样品清单:
(1)现场勘验样品:涉案切割机
(2)取回样品:现场切割的样品
5、鉴定地点: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所
某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6、 鉴定过程(略)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图1、现场取样典型照片
图2、取回样品典型照片
图3、检测数据典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