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质量物证鉴定【材料类】

受理日期: 2013年12月13日,申请人湖南省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某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诉一案至河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华碧鉴定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涉案烟花产品在筒内的燃烧无异常发生,未发现使用氯酸盐、汞化物、砷化物、铅化物、磷等禁限用药物的物证特征,在产品标识上存在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物质特征。涉案烟花已燃放,因申请人无法提供同批次的烟花作为比对,不具备全面检查质量状况的鉴定条件,无法判断涉案烟花的火药、引线以及实际燃放效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苏华碧司鉴【2015】物鉴字第****号
1、委托人:河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2、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烟花质量是否合格进行物证鉴定
3、受理日期: 2013年12月13日
4、鉴定材料:
1、文件清单:
(1)《鉴定委托书》一份
(2)《起诉状》一份
(3)《询问笔录》两份
样品清单:燃放后的烟花箱1个
5、鉴定地点: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所
6、 鉴定过程(略)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图1、现场取样典型照片
图2、取回样品典型照片
图3、检测数据典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