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混凝土鉴定【无机非金属材】

受理日期: 2013年10月09日 申请人江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因合同纠纷一案诉至该市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华碧鉴定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涉案小厂房二楼顶板北面、小厂房二楼顶板南面的涉案混凝土及大厂房二楼顶板涉案混凝土具有同一性;小厂房一楼顶板涉案混凝土与小厂房二楼顶板北面、小厂房二楼顶板南面、大厂房二楼顶板的涉案混凝土不具有同一性。


苏华碧司鉴【2015】物鉴字第****号
1、委托人:江西省某市人民法院
2、委托鉴定事项:对被告提供的涉案混凝土进行同一性物证鉴定
3、受理日期: 2013年10月09日
4、鉴定材料:
1、文件清单:
(1)《技术委托书》一份
(2)《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一份
2、样品清单:混凝土8块
5、鉴定地点: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所
6、 鉴定过程(略)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图1、现场取样典型照片
图2、取回样品典型照片
图3、检测数据典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