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类别
电池鉴定【材料类】
受理日期: 2014年04月03日 申请人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某电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华碧鉴定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涉案电池样品中分别有58只、103只、18只电池存在开路电压为0V的特征物证。涉案电池隔膜存在高温所致的发黄现象,电压偏低(开路电压约为0V)的电池内部隔膜存在硅(Si)元素含量偏低的特征物证。上述因素表明涉案电池在使用过程中其自身存在微短路现象,从而导致电池失效。
苏华碧司鉴【2015】物鉴字第****号
1、委托人: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
2、委托鉴定事项:对某公司已收回的湖北某公司生产的电池(3种型号)的质量进行物证鉴定
3、受理日期: 2014年04月03日
4、鉴定材料:
1、文件清单:
(1)《委托书》一份
2、样品清单(见附图1):
(1)涉案锂电池125只
(2)涉案锂电池200只
(3)涉案锂电池50只
5、鉴定地点: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所
6、 鉴定过程(略)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图1、现场取样典型照片
图2、取回样品典型照片
图3、检测数据典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