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鉴定【材料类】

受理日期:2014年06月11日 申请人江苏省某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某化工染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江苏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华碧鉴定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对送检的开封的涂料与未开封的涂料进行定性分析,其成分具有同一性。


苏华碧司鉴【2015】物鉴字第****号
1、委托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2、委托鉴定事项:对送检的涂料桶内涂料与未开封涂料通过对比,确定开封的涂料与未开封的涂料之间化学成分是否一致进行物证鉴定
3、受理日期: 2014年06月11日
4、鉴定材料:
文件清单:《鉴定委托书》一份  
样品清单:
(1)送检的开封的涂料桶内涂料样品1瓶(以下简称开封样品)
(2)送检的未开封涂料样品1瓶(以下简称未开封样品)
5、鉴定地点: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所
6、 鉴定过程(略)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图1、现场取样典型照片
图2、取回样品典型照片
图3、检测数据典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