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硫酸钠物证鉴定【材料类】

受理日期:2014年06月12日 申请人宣城市某化工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宣城市某区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华碧鉴定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送检的亚硫酸钠的含水率5.63%大于亚硫酸钠的含水率0.006%;送检的亚硫酸钠的平均粒径12.52μm小于亚硫酸钠的平均粒径242.0μm。


苏华碧司鉴【2015】物鉴字第****号
1、委托人:宣城市某区人民法院
2、委托鉴定事项:对送检亚硫酸钠合同样品与生产样品的粒径、含水量进行物证比对鉴定
3、受理日期:2014年06月12日
4、鉴定材料:
文件清单:
《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
检材清单:
(1)亚硫酸钠(合同样品)1袋
(2)亚硫酸钠(生产样品)1袋
5、鉴定地点: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所
宣城市某科技园某有限公司
6、鉴定过程(略)
7、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鉴定过程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