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涉案PE管材质量鉴定【塑料】

摘要: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委托华碧鉴定所对涉案PE管材的氧化诱导时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物证鉴定。华碧鉴定所根据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涉案PE管材样品的氧化诱导时间均小于20分钟,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出具了相关物证鉴定意见书。


华碧[2013]物鉴字第***号
1. 委托单位: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
2. 委托事由:对涉案PE管材的氧化诱导时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物证鉴定
3. 委托日期:2013年04月16日
4. 鉴定材料:
1)、文件清单:《对外委托案件委托书》一份
2)、样品清单(见附图):
    (1)、未使用的直径250mm的PE管材2根(命名为检材250-1#,250-2#)
    (2)、未使用的直径200mm的PE管材2根(命名为检材200-1#,200-2#)
    (3)、未使用的直径110mm的PE管材2根(命名为检材110-1#,110-2#)
    (4)、未使用的直径90mm的PE管材1根(命名为检材90-1#)
    (5)、已损坏的直径160mm的PE管材2根(命名为检材160-1#,160-2#)
    (6)、已损坏的直径200mm的PE管材1根(命名为检材200-3#)
5. 鉴定地点:华碧鉴定所
6. 检案摘要:
     申请人A市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B市某塑胶有限公司一案诉至B市某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
7. 鉴定过程(略)
8.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9. 鉴定过程图片

PE管材样品
图1:样品外观照片-1

PE管材样品
图1:样品外观照片-2

PE管材样品
图1:样品外观照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