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酵母液离心喷雾干燥机鉴定【加工机械】

摘要:江苏**律师事务所委托华碧鉴定所对涉案酵母液离心喷雾干燥机是否符合合同标准以及行业标准进行物证鉴定。华碧鉴定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合同约定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涉案喷雾干燥机对清水蒸发量低于800公斤/小时,对酵母液中所含水分蒸发量低于800公斤/小时,未达到设计要求;喷雾塔加工物料的包装产品的干物质成品率低于95%的特征物证,并出具了相关物证鉴定结论。


华碧[2013]物鉴字第***号
1. 委托单位:江苏**律师事务所
2. 委托事由:对涉案L***00型酵母液离心喷雾干燥机在附件一设定的“设备设计条件”下,对水分蒸发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800公斤/小时)、喷雾塔加工物料的包装产品的干物质成品率是否能达到行业标准(95%以上<含95%>)进行物证鉴定
3. 委托日期:2013年01月18日
4. 鉴定材料:
1)、文件清单:
    (1)、《委托书》一份
    (2)、《设计方案书》一份(即《采购合同》附件一)
2)、样品清单(见附图):
    (1)、酵母液半桶
    (2)、现场生产的干物质25kg
    (3)、干物质包装袋1个
5. 鉴定地点:华碧鉴定所、委托人指定的原生产***啶醇钠的工艺现场
6. 检案摘要:
     委托人申请对**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L***00型酵母液离心喷雾干燥机在《采购合同》附件一设定的“设备设计条件”下,对水分蒸发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800公斤/小时)、喷雾塔加工物料的包装产品的干物质成品率是否能达到行业标准(95%以上<含95%>)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
7. 鉴定过程(略)
8.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9. 鉴定过程图片
 

现场勘验和样品外观
图1:现场勘验和样品外观照片


图2:现场勘验和样品外观照片


图3:现场勘验和样品外观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