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类别
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根据汽车ACU数据)【汽车事故】
案件背景:2012年4月12日11时许,原告徐某驾驶所购车辆(车牌号为皖R9****)在沪渝高速(上行)366KM+800M处(芜湖市境内)与他人所驾驶车辆发生追尾,致本人受伤、乘坐在副驾驶上的何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芜湖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事故发生时委托人所驾驶车辆的行进速度为141-143km/h,另一车辆的行进速度为107-109km/h。 安全气藏是汽车设计上的一种具有保护功能的装置,然而本案徐某所驾驶车辆在上述重大交通事故发生时安全气囊竟然未自动打开,从而导致原告受伤、和副驾驶座位上乘客死亡的严重后果,以及车辆本身造成损坏。原告方认为对该车辆所配置的安全气囊系统存在质量缺陷以及由此引起的重大损害后果车辆生产商和经销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此案由法院方面依程序委托华碧鉴定所进行第三方鉴定,“对涉案车辆1、安全气囊ACU数据进行调取,确认事故时ACU所接收到的碰撞数据;2、分析事故时气囊是否达到起爆条件;3、对事故中安全气囊未打开的原因进行物证鉴定。 鉴定人通过对涉案车辆安全气囊ACU数据进行调取,确认事故时ACU所接收到的碰撞数据如下:第一次碰撞前5秒速度为135km/h~137km/h, 前部传感器接收数据*大值为37g。涉案车辆第二次碰撞前5秒速度为137km/h~0 km/h,侧部传感器接收数据*大值为24g。国家标准对安全气囊打开条件没有作明确规定,依据GB 11551-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以及涉案车辆制造厂商的《企业证明》中对安全气囊打开条件的约定,得出事故时涉案车辆的安全气囊未达到起爆条件;事故中涉案车辆的安全气囊未打开与该车未达到起爆条件的物证特征存在因果关系。
沪华碧[2013]物鉴字第****号
委托单位:安徽省某人民法院
委托事由:对涉案车辆1、安全气囊ACU数据进行调取,确认事故时ACU所接收到的碰撞数据;2、分析事故时气囊是否达到起爆条件;3、对事故中安全气囊未打开的原因进行物证鉴定
委托日期:2012年11月
鉴定材料:1、文件清单:
《***法院鉴定(评估)委托书》一份
《****使用维护说明书》一份
2013年02月22日上海****公司给****公司发的函件
2、样品清单:
现场勘验:车牌号为皖R****的涉案车辆
取回样品:涉案车辆左侧、水平、右侧、左前侧及右前侧传感器、安全气囊ACU、车载ECU及气囊模块
鉴定地点: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微量物证鉴定所、芜湖清和路中段
综合分析及鉴定结果:(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