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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根据GA/T643)【汽车事故】

案件背景:2014年4月2日11时30分许,赵某驾驶苏B J***V小型普通客车沿江苏省22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0KM+650M、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张某某驾驶的苏E******2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倒地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依程序华碧鉴定所接受委托对涉案车辆进行车速鉴定。 华碧鉴定所根据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鉴定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为79~82km/h,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为9~12km/h,并出具了相关的物证鉴定意见书。


苏华碧司鉴[2014]物鉴字第****号
委托单位:江苏省某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委托事由:车辆碰撞速度鉴定(交通事故碰撞车速鉴定)
委托日期:2014年04月
鉴定材料:1、文件清单:
(1)《鉴定委托书》一份 
(2)涉案车辆交通事故录像一份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一份
          2、现场勘验样品:
(1)苏B J***V小型普通客车、苏E******2电动自行车各一辆
鉴定地点: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所
综合分析及鉴定结果:(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