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汽车安全气囊鉴定【安全系统】

摘要:安徽省某市人民法院委托华碧鉴定所对**汽车有限公司A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B产品责任纠纷案中涉及的安全气囊进行物证鉴定。华碧鉴定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事故时涉案车辆的安全气囊未达到起爆条件;事故中涉案车辆的安全气囊未打开与该车未达到起爆条件的物证特征存在因果关系,并出具了相关物证鉴定结论。


华碧[2020]物鉴字第***号
1. 委托单位:安徽省某市人民法院
2. 委托事由:对涉案车辆1、安全气囊ACU数据进行调取,确认事故时ACU所接收到的碰撞数据;2、分析事故时气囊是否达到起爆条件;3、对事故中安全气囊未打开的原因进行物证鉴定
3. 委托日期:2020年6月
4. 鉴定材料:
1)、文件清单:
    (1)、《安徽省某市人民法院鉴定(评估)委托书》一份
    (2)、《**使用维护说明书》一份
    (3)、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给本案中**汽车有限公司发的函件
2)、样品清单(见附图):
    (1)、现场勘验:车牌号为皖R-***39的涉案车辆
    (2)、取回样品:涉案车辆左侧、水平、右侧、左前侧及右前侧传感器、安全气囊ACU、车载ECU及气囊模块
5. 鉴定地点:华碧鉴定所、芜湖清和路中段
6. 检案摘要:
       申请人**汽车有限公司A与被申请人B某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C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诉至安徽省某市人民法院,该院委托华碧鉴定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
7. 鉴定过程(略)
8.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9. 鉴定过程图片


图1:现场勘验及样品外观照片1


图1:现场勘验及样品外观照片2


图1:现场勘验及样品外观照片3




图2:涉案车辆第一次碰撞前5秒ACU数据


图3:样品检测代表性图片1


图3:样品检测代表性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