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设备生产出的连杆物证鉴定【机械设备】

受理日期: 2020年06月 申请人山东某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孙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山东某市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华碧鉴定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涉案设备生产出的连杆的所检尺寸项目符合双方认可的493图纸中的要求。


苏华碧司鉴【2020】物鉴字第****号
1、委托人:山东某市人民法院
2、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设备生产出的连杆是否符合双方认可的493图纸中的要求进行鉴定
3、受理日期: 2015年06月
4、鉴定材料:
1、文件清单:
(1)《493连杆检测要求对照表》三份
(2)493图纸三份
2、样品清单:连杆组件 8件
5、鉴定地点: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所
6、 鉴定过程(略)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图1、现场取样典型照片
图2、取回样品典型照片
图3、检测数据典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