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类别
汽车顶饰件物证鉴定【机械设备】
受理日期: 2015年10月30日 申请人山东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娄某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诉至山东省某县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华碧鉴定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用涉案模具生产的汽车顶饰样品与开模标样尺寸不符。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系涉案模具不合格所致。
苏华碧司鉴【2015】物鉴字第****号
1、委托人:山东省某县人民法院
2、委托鉴定事项:对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顶饰件不合格是否是因娄某所生产加工的模具不合格所致进行物证鉴定
3、受理日期: 2015年10月30日
4、鉴定材料:
1、文件清单:
(1)《鉴定委托书》一份
(2)《模具加工合同》一份
2、样品清单:
(1)现场勘验样品:涉案模具1套
(2)托运样品:涉案模具第1次维修后用其生产的汽车顶饰产品1件、涉案模具第2次维修后用其生产的汽车顶饰产品1件、涉案模具现场生产的汽车顶饰产品1件及开模标样1件,上述样品依次命名为1#、2#、3#、4#
5、鉴定地点: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所
山东某市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6、 鉴定过程(略)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图1、现场取样典型照片
图2、取回样品典型照片
图3、检测数据典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