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类别
烘干设备物证鉴定【机械设备】
受理日期: 2015年11月05日 申请人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市某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江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华碧鉴定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经鉴定,涉案烘干设备产能为15吨/小时,耗煤量为69千克/吨,均不符合合同要求。
苏华碧司鉴【2015】物鉴字第****号
1、委托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2、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烘干设备是否符合合同质量约定及该烘干设备每小时生产量、每吨干物料用煤量的具体值进行物证鉴定
3、受理日期: 2015年11月05日
4、鉴定材料:
1、文件清单:
(1)《鉴定委托书》一份
(2)《改造烘干机合同》一份
样品清单:
(1)现场勘验样品:烘干设备(含三筒烘干机、脉冲袋式除尘器、旋风除尘器)
(2)取回样品:原材料(粉煤灰湿料6袋),产品(粉煤灰干料6袋)、沸腾炉用燃料(烟煤1袋)
5、鉴定地点: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所
江苏省某市某区某镇某工业园区某建材有限公司
6、 鉴定过程(略)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图1、现场取样典型照片
图2、取回样品典型照片
图3、检测数据典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