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类别
对涉案电池进行质量鉴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上海市某人民法院,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委托我单位对涉案电池的质量予以鉴定,质量标准参照《产品质量保证书》第3条约定:电池组容量均大于384Ah,供应的电池在正确安装及使用的前提下,必须保证清扫机连续正常作业6.5小时,我单位受理了此鉴定。
沪华碧[2020]质鉴字第**号
1、委托人:上海市某人民法院
2、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电池进行质量鉴定
3、受理日期:2020年08月
4、鉴定材料:
(1)《委托书》一份
(2)《笔录单》、《现场调查物证原始记录单》一份
5、鉴定地点: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省
6、 鉴定过程(略)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