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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电池进行质量鉴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上海市某人民法院,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委托我单位对涉案电池的质量予以鉴定,质量标准参照《产品质量保证书》第3条约定:电池组容量均大于384Ah,供应的电池在正确安装及使用的前提下,必须保证清扫机连续正常作业6.5小时我单位受理了此鉴定。

 

沪华碧[2020]质鉴字第**

1、委托人:上海市某人民法院

2、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电池进行质量鉴定

3、受理日期:202008

4、鉴定材料:

1)《委托书》一份

2)《笔录单》、《现场调查物证原始记录单》一份

5、鉴定地点: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省

6、 鉴定过程(略)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